民事訴訟委託代理人的範圍是什麼?
日常生活中,人們之間因為債務糾紛鬧出矛盾,債權人可以通過仲裁或者起訴的方式維權。自己不方便參與案件的,可以委託給代理人。那麼,民事訴訟委託代理人的範圍是什麼?當事人委託他人代理,可以從近親屬中選擇,也可以委託律師,這都是代理人,下面我們跟隨小編一起了解下相關知識。
一、民事訴訟委託代理人的範圍是什麼?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8條的規定,我國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包括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被委託的近親屬在參與訴訟活動時,應向人民法院提供近親屬關係證明。近親屬的關係證明應由公安機關出具,可以提供結婚證、出生證、户口簿等官方文件證明,也可以由受委託近親屬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具親屬關係的身份證明。
二、委託代理人的權限範圍是什麼?
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來源於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託,因此委託訴訟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權的範圍內實施訴訟行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權範圍內實施訴訟代理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後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擔。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權利,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實體權利或與實體權利密切相關的訴訟權利,如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另一類是純粹的訴訟權利或與實體權利關係不密切的訴訟權利,如申請回避。對於前一類權利,由於與當事人的利益關係密切,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對這類權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別授權。所謂特別授權,是指被代理人對涉及自己的實體權利的處分事項,專門、明確地授予訴訟代理人特定權限。在訴訟代理實務中,有的委託書只籠統地寫上“代理訴訟”、“特別代理”、“全權代理”,這都是不正確的。對此,《民訴意見》第69條專門規定,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綜上所述,債權人通過起訴的方式追討欠款,自己有事情不能參與庭審過程,可以找民事訴訟委託代理人,比如近親屬、律師、社區法律工作者等。民事訴訟代理人的權限只限於代理當事人蔘加民事訴訟,當事人在委託書中,應該寫清楚代理權限是特別代理還是全權代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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