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訴訟地域管轄有哪些內容?
1.海事訴訟特殊地域管轄
海事訴訟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或者海事事實發生地為標準,同時考慮被告住所地而確定的管轄。除共同海損、救助報酬等個別類型案件外,大多數海事訴訟特殊地域管轄的案件,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海事案件所具有的涉外因素多、涉及面廣、專業技術性強、訴訟標的流動等特點,決定了只有對大多數海事案件適用特殊地域管轄,才能更加科學高效地解決海事糾紛,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鑑此,《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6條第2款對海事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轄作出了較民事訴訟法更為詳盡的規定。
2.海事訴訟專屬管轄
海事訴訟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特定的海事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海事法院管轄。海事訴訟專屬管轄具有很強的排他性,既排除外國法院的管轄權,也排除非海事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權,而且還排除了國內其他海事法院的管轄權。
3.海事訴訟專屬管轄與海事訴訟專門管轄不同。海事訴訟專門管轄是對海事訴訟管轄的定性,指海事案件應由海事法院進行專門管轄;而海事訴訟專屬管轄是專門管轄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指海事案件中具有特殊性質的案件只能由特定海事法院進行管轄。
4.海事訴訟協議管轄
海事訴訟協議管轄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行約定由某一法院對其爭議案件進行審判,從而達到排除其他法院管轄且方便訴訟的目的。海事訴訟協議管轄可分為一般協議管轄、特殊協議管轄和默示協議管轄。一般協議管轄和默示協議管轄是國際上普遍承認的管轄原則之一。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未就協議管轄作出全面規定,而僅就其中的特殊協議管轄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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