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專屬管轄有什麼內容?
一、民事訴訟法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類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其它法院無權管轄,也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與其他法定管轄相比,專屬管轄具有優先性、排他性與強制性。
專屬管轄有分為國內專屬管轄與涉外專屬管轄。
(一)國內專屬管轄的範圍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由港口作業地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是的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由價值大小來認定)管轄。
(二)涉外專屬管轄的範圍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規定,屬於我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2、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3、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此外,根據國際私法的理論和實踐,下列情形發生的案件,也應當專屬人民法院管轄:其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其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情形比較複雜,一般不作為專屬管轄對待。
另附:《民事訴訟法》專屬管轄條文
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我們可以從上述的文字中看出民事訴訟法專屬管轄分為兩種。一種是服務於國內,另外一種則是面向國際。通常我們遇到的都是國內專屬管轄。很少碰到涉外的。所以説國內專屬管轄對我們來説還是很重要的。當我們瞭解了法律條例上的內容,我們就可以保證我們的利益少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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