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地域管轄有哪些內容
行政訴訟當中也具體分為了專屬管轄、地域管轄等等,不同的管轄原則確定的管轄法院可能是不同的,但最終都是會指向具體的法院。今天,我們就詳細來聊一聊行政訴訟地域管轄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行政訴訟法》第17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裏需要注意的問題是:
一般地域管轄適用於沒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個案件兼具兩種性質,應當優先適用特殊地域管轄規定。例如,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動產案件,在管轄上應適用有關不動產的特殊管轄規定。
一般地域管轄採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則。行政案件原則上: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這是為了:
(1)便利當事人訴訟。
(2)便於法院通知、調查取證與執行。
(3)尊重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效力的區域性;由被告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能保證行政機關的依據與審判機關審查的依據的一致性,避免出現區域規範衝突。
(4)防止濫訴。
複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在這種情況下,複議決定是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簡單重複,審查的客體實際上仍然是原具體行政行為。
複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可以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法院管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的法院管轄,這屬於共同管轄的一種情形。複議機關改變具體行政行為意味着原行政行為失去效力,作出了一個新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行訴法解釋》第7條規定,所謂“複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如下情形之一:
(1)複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的。所謂主要事實,是指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定構成要件事實,主要證據則是證明構成要件事實的證據。在這裏.“改變”包括補充、替代、調換以及推理過程改變、重新認定等情形。
(2)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範依據且對定性產生影響的。所謂“改變”,包括增加、減少、調整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法律條款,或者作出了新的解釋,或者改變案件的定性。
(3)撤銷、部分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處理結果的。複議決定無論是否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事實和所適用的依據,只要最終在處理結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就應當適用該條款規定的訴訟管轄。處理結果的改變有撤銷、部分撤銷、變更等形式。
綜上可知,行政訴訟地域管轄一般是適用於沒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採取的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如果你對此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進行了解。
-
行政撤職多久執行處分,公務員處分的後果是什麼
一、行政撤職多久執行處分行政機關對工作人員作出撤職處分的,自作出撤職處分後開始執行,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一)警告;(二)記過;(三)記大過;(四)降級;(五)撤職;(六)開除。第八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
-
拒不協助法院執行能否行政訴訟,行政訴訟受理條件
一、拒不協助法院執行能否行政訴訟行政機關拒不協助人民法院生效協助執行通知書的,屬於行政訴訟的範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
-
根據行政訴訟法迴避適用於什麼案件?
一、根據行政訴訟法迴避適用於什麼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都是由於迴避,迴避適用於以下情況:1、當事人可以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僅限於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包括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2、如果本案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有法律規定的必須迴避的情況...
-
行政拘留如何折抵刑期?
行政拘留在處罰前已經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行為人被處以行政拘留處罰後,又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如果被告人被判處刑罰的犯罪行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處罰的行為系同一行為,其被拘留的日期,應予折抵刑期,如果被判處刑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