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送達規定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送達的方式有哪些?
1、直接送達
直接送達又稱交付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直接送達是送達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説凡是能夠直接送達的,就應當直接送達,以防止拖延訴訟,保證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在一般情況下,受送達人是公民的,由該公民直接簽收。該公民不在時可交由與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
2、留置送達
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理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放置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併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的送達方式。《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受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説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3、委託送達
委託送達,是指負責審理該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委託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負責審理該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稱為委託法院,接受送達任務的法院稱為受託法院。委託送達應當出具委託函,並附相關的訴訟文書和送達回證。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4、郵寄送達
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所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並用掛號信寄給受送達人的方式。實踐表明,法院採用郵寄送達通常是受送達人住地離法院路途較遠,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所採用的一種送達方式。根據《意見》第85條的規定,郵寄送達,應當附有送達回證。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證上註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5、轉交送達
轉交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所在單位代收,然後轉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6、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是指法院以張貼公告、登報等辦法將訴訟文書公諸於眾,經過一定時間,法律上即視為送達的送達方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採用公告送達必須是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前五種方式無法送達時,才能適用的送達方式。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為公告期滿,視為送達。
二、送達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送達的主體是法院。送達的主體必須是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向法院或者他們相互之間遞交訴訟文書或其他文書都不叫送達,不能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
2、接受送達的是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送達是法院在訴訟中對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所進行的一種訴訟行為。法院在訴訟外或者雖在訴訟中,但是是給訴訟參與人以外的人發送或報送材料,如上下級法院之間遞送案件材料就不是送達行為。
3、送達的文書主要是法律文書和訴訟文書。在訴訟中法院送達的法律文書和訴訟文書主要有:判決書、裁定書、起訴狀副本、答辯狀副本、反訴狀副本、上訴狀副本、各類通知書(如案件受理通知書、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出庭通知書等)、傳票、調解書、支付令等。送達其他文件不能叫送達。
4、送達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進行。送達必須依照民事訴訟法進行,否則不能產生法律效力,不能達到預期的法律後果。
綜上所述,在民事訴訟送達規定中,明確了送達的方式,包括直接送達、公告送達、郵寄送達和委託送達的六種。其中直接送達是法院送達法律文書的基本方式,其安全性和時效性比較強。送達的文書包括判決書、起訴狀、傳票和支付令等。送達必須按照相關程序進行,否則不具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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