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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被害人代表有哪些解釋

一、刑訴被害人代表有哪些解釋

刑訴被害人代表有哪些解釋

犯罪學中的被害人是指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或損害即危害結果的擔受者。在被害人學上,包括四層含義:首先,被害人是遭受一定的損失或者損害者。包括物質或精神、有形與無形、抽象與具體的損害。

其次,被害人是危害結果的直接或間接擔受者。再次,被害人是犯罪行為的侵害對象或者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係的主體。最後,從外延來説,既然肯定被害人是危害結果的擔受者,則一切遭受犯罪侵害而承擔危害結果的“人”,均屬被害人。

上述定義及含義表明:第一,犯罪學中損害的外延極大,包括精神損害、無形損害等間接損害。第二,犯罪學中的損害不一定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既然犯罪學肯定危害結果間接擔受者的存在,即意味着犯罪行為與危害結果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時,也可能成為被害人。第三,犯罪侵害對象與被害可能為同一體,也可能不是同一體。犯罪行為直接指向具體被害人時,被害人與犯罪對象為同一體,犯罪行為直接指向其他法益時,被害人與犯罪對象不為同一體。

又稱“被害人”。指人身、財產或其他合法權益受到犯罪行為直接侵犯的人,是大多數犯罪行為結構中一個必不可少的因素。研究被害人的構成和特點不僅有助於刑事案件的偵破,更是科學地説明犯罪原因,有效地進行犯罪預防極其重要的組成部分。20世紀60年代後日益引起犯罪學家的注意,以刑事被害人的特點及其在犯罪原因結構中的作用為研究對象的刑事被害人學也開始形成。

二、有哪些分類

我國犯罪學界較為通常的分類方法有兩種:

一種是基於犯罪的成因和罪責,將被害人分為5類,這種分類方法與上述國際上的分類較為相近。

1、無辜被害人,即在犯罪的形成上完全處於沒有任何差錯和閃失的被害人

2、有錯被害人,即由於自己的言行舉止、思想作風的錯誤而為犯罪分子所利用的被害人

3、錯責相當的被害人,即在促成犯罪上與犯罪人有相同責任的被害人

4、有責任的被害人,即在犯罪中起着引發或促成作用的被害人

5、有罪被害人,即對犯罪起着決定作用的被害人

另一種是基於被害人權益的分類,將被害人分為3類,這種分類方法有助於對被害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1、人身權利被害人,包括生命權利、健康權力、人格權利、名譽權利以及性權利的被害人

2、財產權利被害人,包括財產所有權、增值權、收益權以及使用權、管理權的被害人

3、民主權利被害人,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申訴、控告權以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等自由權的被害人

三、有哪些權利

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在刑事訴訟中只能代理行使法律賦予被害人全部或部分的訴訟權利。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主要有:

(1)在起訴階段,有權向檢察人員反映對案件的意見。對不起訴的決定被害人如果不服,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在法庭上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證人、鑑定人發問。對在法庭上出示或宣讀的物證、證人證言、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可以發表意見。

(3)被害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訶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勘驗。

(4)有權參加法庭辯論。

(5)被害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6)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依法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等。被害人的這些訴訟權利,也就是被害人的代理人的代理範圍。每個案件的具體代理範圍,要以委託代理協議中的規定為依據,可以全權代理,也可以部分代理。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害人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身心傷害,不能直接參與案件的處理。那麼必須委託代理人行使的權利,保護權益。但是,能夠在刑事訴訟中瞭解和把握被害人的權利,可以更及時地處理案件,大大降低傷害的影響。因此,每個人都必須學習和了解法律知識,當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時,要及時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標籤:刑訴 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