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訴法疑罪規定有哪些解釋
我國的刑訴法是為了解決我國刑事案件的受理和審理,保護我國社會的公平制度。新刑訴法對案件中的各類情況做進一步説明,確保案件的審理沒有冤假錯案。那新刑訴法疑罪規定是怎樣解釋的呢,下面小編就為你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刑事訴訟法中哪些法條體現了疑罪從無原則:
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裁定駁回。
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的,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第七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第一百三十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
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對於發現不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二、疑罪規定
應當正確認識疑罪。一方面,從證實的角度,檢察機關承擔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應當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來證實被告人有罪。如果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認定犯罪行為系被告人實施,即為“疑罪”。換言之,疑罪是檢察機關未能實現證明責任的結果,本身不以被告人是否認罪為前提。即使被告人籠統認罪,但如其有罪供述的真實性缺乏保障,在案證據未能達到證據標準,也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另一方面,從證偽的角度看,疑罪不同於存在無罪證據的案件,如果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是無辜者,則案件不再屬於疑罪,而應當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這種無罪不是基於疑罪從無原則宣告的無罪,而是事實上的無罪。
基於此,對刑事案件證明標準的理解,也應當從正反兩個方面來把握。作出有罪認定,要能保證所有的證據都指向被告人,且沒有證據指向其他人(即定案證據體系上沒有疑點或疑點得以排除)。換言之,既要從正面證實的角度做到內心確信,又要從反面證偽的角度排除合理懷疑、得出唯一結論。從目前糾正的冤錯案件看,有的在司法證明上能夠做到“正面證實”(現有證據都指向了被告人),但未能實現“反面證偽”(案件尚有疑點,他人作案的可能性不能完全排除),有的乾脆是正反兩方面都滿足不了證明要求,這些都是有罪認定上應予堅決避免的。當司法遭遇此情況時,對待決案件理應堅決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處理。
主要是對案件的證據和證言都不能夠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我國的審理機關和判決機關應對這類人進行無罪釋放。體現了我國法治的嚴謹性和法律對社會的公平性。維護了我國社會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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