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表人的權利有哪些內容?
一、訴訟代表人的權利有哪些內容?
代表人的權限根據來源於推選人的授權,在代表人推選書中明確。訴訟代表人僅可以就程序性事宜自行作出訴訟行為,包括管轄權異議、提供證據、進行法庭辯論、申請證據保全等;若在涉及當事人實體權利的情形下,訴訟代表人須經過當事人的同意,其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才發生法律效力。涉及當事人實體權利的情形主要包括變更、放棄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等。
二、訴訟代表人的前提條件
訴訟代表人是指為了便於訴訟,由人數眾多(在中國民事與行政訴訟中,一般指十人以上)的一方當事人推選出來,代表其利益實施訴訟行為的人。我國的訴訟代表人制度,是以共同訴訟制度為基礎,並吸收了訴訟代理制度的機能。
行政訴訟的訴訟代表人是指在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中,可以由當事人推選或者商定出代表人進行訴訟。
其前提條件如下:
(1)一方當事人為十人以上;
(2)訴訟代表人是當事人之一,與其代表的當事人訴訟利益一致;
(3)訴訟代表人須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推選出來的;
(4)訴訟代表人的人數是二至五人;
(5)原告應在法院指定期限內自願推選出訴訟代表人,如果當事人推選不出來的,法院可以依照職權指定。訴訟代表人享有程序性事項的代表權限,其行為的法律效力及於其所代表的當事人。
三、訴訟代表人的條件與人數
訴訟代表人的基本條件是:
(1)是本案的當事人;
(2)具有訴訟行為能力;
(3)具有與進行該訴訟相應的能力;
(4)能夠善意地履行訴訟代表人職責。
根據《民訴意見》第62條的規定,訴訟代表人的人數為2~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託1~2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在行政訴訟中,根據《行政訴訟法解釋》第14條第3款的規定,同案原告為5人以上,應當推選1至5名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在指定期限內未選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指定。
訴訟代表人的入選的條件包括,訴訟代表人必須具有訴訟的行為能力,並且訴訟代表人必須是案件的當事人,同時具有訴訟相對應的能力,還有具有履行訴訟代表人的職責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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