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訴訟追加被告的規定有哪些
依據《民事訴訟法》,原告啟動訴訟程序時列誰為被告是原告的權利。訴訟中,原告也可以申請追加被告,其實質是基於程序法所賦予當事人的追加申請權。對於原告的申請,人民法院對追加的被告是否符合必要共同訴訟的條件進行審查,分別不同情況作出處理:
1、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條件,法院應當裁定追加並通知其他當事人。
2、在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條件但符合起訴條件的情形下,法院應當駁回追加被告的申請,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訴。駁回原告追加被告申請的本質是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訴訟的條件,不能夠參加到已經存在的訴訟中來,法律後果是法院對未追加以前原告已經存在之訴依法予以審理並最終作出實體判決。
(一)被告申請追加共同被告
《民事訴訟法》第57條,被告有權申請追加共同被告。對此,人民法院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
1、是否必要的共同訴訟。我國規定共同所有、共同繼承、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共同侵權、合夥制度等,決定民事訴訟可能產生必要的共同訴訟。必須是必要的共同訴訟遺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沒有權利再行追加被告。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如與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也只能列為第三人,而不能是被告。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由於法律賦予原告選擇確定被告的訴訟權利,那麼訴誰、不訴誰應當尊重原告的意見。對於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確屬必要的共同訴訟遺漏了當事人的,應當行使法官釋明權,告知原告並徵求其意見。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準許;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鑑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列為第三人蔘與訴訟。
需要注意的是,被告申請追加共同被告與原告申請追加被告時必須滿足的條件是不同的。我們在做判斷時,首先要區分這兩種情況。此外,無論是被告還是原告,都必須實事求是,不得隨意冤枉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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