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期間是什麼意思?
我們國家的法律現在已經非常的完善了,在生活中的很多問題都是有涉及到法律的,現在是法治社會所以説我們瞭解法律是有好處的。尤其是民事訴訟法,因為民事訴訟法非常貼近我們的生活。那麼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期間是什麼意思呢?
一、民事訴訟法上的期間是怎麼規定的
新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期間種類和期間計算】
第七十五條 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一)期間概述
期間,是指法院、訴訟參加人進行某種訴訟行為的期限。如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不服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的,從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應提起上訴等規定,就屬於期間的規定。民事訴訟法規定期間的目的,在於保證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及時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節省時間、人力和物力,使人民法院及時地進行審判,使當事人的民事爭議及時得到解決,保證訴訟行為的有效性,穩定民事訴訟關係。
(二)期間的種類
訴訟期間按照不同標準可以分為:法定期間和指定期間;不變期間和可變期間。
以期間是法律規定還是法院指定為標準,可以將期間分為法定期間和指定期間。法定期間,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期間。比如,立案的期間是七日,從人民法院接到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算;宣告公民失蹤的公告的期間為三個月;上訴期間,不服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間為十五日,不服地方法院一審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間為十日;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等。指定期間,是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職權確定的期間。比如,法院指定當事人補正起訴狀的欠缺的期間;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定當事人履行義務的期間等。指定期間要明確具體,同時,既不能過長亦不能過短,過長會遲延訴訟的進行和案件的審結,過短會限制訴訟參加人行使訴訟權利。
(三)期間的計算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日,不計算在期間內,而從下一個小時或者從次日起算。比如,人民法院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措施,在接受當事人的申請後,情況緊急的,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並開始執行。如果當事人提出申請是在某日的10時,那麼計算這一期間時,就應當從該日的11時開始起算,到第三日的10時止。人民法院必須在這個期間內作出裁定。又比如,當事人在2007年1月1日接到判決書,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他有權在十五日內提起上訴。接到判決書的當日不算,從第二天起算,上訴期間是1月2日到1月16日。超過這個期間,他就喪失了上訴權。期間以月計算,則不分大月、小月;以年計算的,不分平年、閏年。以月計算的,期間屆滿的日期,應當是屆滿那個月對應於開始月份的那一天;沒有對應於開始月份的那一天的,應當為屆滿那個月的最後一天。例如,在一起宣告失蹤的案件中,人民法院於2007年2月28日公告尋找下落不明人,公告期間為3個月,公告期屆滿日期在2007年5月28日。在該日期下落不明人還未出現的,人民法院就可以判決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
二、民事訴訟時效為兩年的情形
1、《民法通則》第135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合同法解釋(一)》第6條,技術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一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二年。
3、《專利法》第62條,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於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4、《國家賠償法》第32條第1款,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5、《海商法》第257條第2款,有關航次租船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6、《海商法》第258條,就海上旅客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計算:
(1)有關旅客人身傷害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2)有關旅客死亡的請求權,發生在運送期間的,自旅客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因運送期間內的傷害而導致旅客離船後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計算,但是此期限自離船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年;
(3)有關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7、《勞動法》單位保管勞動合同文本和相關書面資料期間為2年。
8、《產品質量法》第45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期間上面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對於這一方面的規定其中最重要的應該就是在民事訴訟案件的糾紛問題中遇到的時間上的問題。時間對於一個案件往往也是至關重要的,所以説我們如果遇到了時間上的問題我們就應該查閲相關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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