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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案件如何選擇管轄法院

一、民間借貸案件如何選擇管轄法院

民間借貸案件如何選擇管轄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2、什麼是“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進一步解釋,民間借貸是一個雙務合同,出借人的義務是將約定借款金額的貨幣交付給借款人,借款人的義務是按照約定還款期限將約定借款金額及其利息以貨幣形勢交付給出借人,因此民間借貸糾紛中“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可能是出借人所在地,也可能是借款人所在地。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於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轄權。這較以前規定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作出了較大的改變。

二、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怎麼辦

按照通説理解,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正確、適當地完成合同中規定的雙方因承擔的義務行為,合同的履行地點即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和債權人接受履行的地方。在借貸合同中,存在兩個不同的履行行為,一是貸款人按約定向借款人支付貸款的履行行為,二是借款人按約定向貸款人償還借款的履行行為。而這兩個不同的履行行為存在兩個不同的“接受貨幣一方”,支付貸款時,接受貨幣一方為借款人,而償還借款時,接受貨幣一方為貸款人。

實踐中,因為借款而產生糾紛的情況也是蠻多的,此時解決這類糾紛比較好的方式就是訴訟,但對於當事人而言就要先了解清楚,自己應該去哪裏起訴。畢竟不同的法院可能對借款糾紛案件的管轄權不同,如果起訴的法院並不具有管轄權,自然也就無法受理案件。

三、民間借貸要注意些什麼

1、民間借貸需分借給什麼人。最忌見利忘“險”。對於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務必首先考慮對方的信用程度和償還能力,選擇那些有還款保證或來源且信譽良好的人。同時要問明對方的借款用途,千萬不能將款項借給從事非法經營或活動的人,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賭博、走私、買賣毒品或販賣槍支等非法活動而仍借款的,則屬於違法借貸,其借貸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2、民間借貸借多少,忌超能力舉債。如果是利用借貸進行投資的,借款的數額要以借款者的信譽、所借款項的用途及其盈利前景來定。

3、民間借貸期限多長,忌失去控制。要認真權衡收益與風險。若是該筆借款利率較高,且長期限對於借款收回的影響不是很大,就可將借款期限定得長一些。反之,則要選擇短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