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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案件管轄的法院管轄範圍

民間借貸案件管轄的法院管轄範圍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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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的管轄法院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而非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資源豐富、操作簡捷靈便的融資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銀行信貸資金不足的矛盾,促進了經濟的發展。但是顯而易見,民間借貸的隨意性、風險性容易造成諸多社會問題。向私人借錢,大多是在半公開甚至祕密進行的資金交易,借貸雙方僅靠所謂的信譽維持,借貸手續不完備,缺乏擔保抵押,無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況變化,極易引發糾紛乃至刑事犯罪。由此看來,民間借貸也必須規範運作,逐步納入法制化的軌道。民間借貸的管轄法院參考如下按照《民訴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第34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據此,針對民間借貸案件則存在約定管轄和法定管轄情形:1、若合同約定了由“聯繫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分三種情形:

(1)約定管轄明確,且約定管轄具有排他性,則案件只能由約定管轄法院管轄;(2)約定管轄明確,但約定管轄不具有排他性,則案件可以由當事人選擇約定管轄或法定管轄;

(3)約定管轄不明確,則案件適用法定管轄情形。

2、若合同沒有約定管轄法院或約定管轄不符合法律要求,則適用法定管轄:(1)原告就被告原則;(2)合同履行地原則: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覆》,“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依據此條批覆確定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至於出借人所在地係指出借人住所地抑或是出借人匯款銀行住所地則不甚明瞭。對此問題,浙江高院、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則給予了明確的解釋。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江支行。但該公司住所在地海口市,故貸款方所在地應為海口市。特別是1995年2月11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1994]寧民調字第7號調解書、裁定由海南東華物產公司另行起訴後,在兩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定的執行,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並於1995年11月30日作出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覆》、《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四項之規定,海南東華物產公司訴中國農業銀行昌江支行借款合同糾紛案,現指定由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收到此通知後,應撤銷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1995]寧經監字第2號民事裁定和[1995]寧經再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並將該案移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