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權移送後執行異議管轄法院規定是什麼
一、處置權移送後執行異議管轄法院規定是什麼?
執行異議之訴管轄法院是執行法院。執行異議指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複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一)異議人或者複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三)送達地址和聯繫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
(一)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妨礙其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受償的;
(二)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
(三)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措施違法,侵害其對執行標的的優先購買權的;
(四)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範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
(五)認為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違法執行行為侵害的。
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條件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具有可執行的內容;
(3)申請執行人必須是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或者權利承受人;
(4)義務人沒有按期履行義務;
(5)屬於執行法院管轄。
可能還有很多人都沒有真正理解執行異議的含義,執行異議的話,是案外人可以對法院的執行標的提出自己的看法,比如法院執行的標的涉及到了共有產權人的合法權益,而共有產權人對債務又不負有任何的連帶償還責任,那麼法院就不能不考慮共有產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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