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受移送法院無管轄權怎麼處理?
一、如果受移送法院無管轄權怎麼處理?
法院發現案件不屬於管轄範圍內的,可以將案件移送管轄,受移送的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二、案件移送的類型
從《民事訴訟法》上來説,移送管轄分三類,即民事案件移送、刑事案件移送和行政案件移送。
1、民事案件移送
受移送法院發現自己有管轄權的,依法立案審理;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2、刑事案件移送
受移送法院發現自己有管轄權的,依法立案審理,並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對管轄權有爭議的,兩個法院應當在審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兩個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3、行政案件
受移送的法院的處理方式同民事案件移送。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民事、刑事以及行政案件在審核之後,都有可能會發現該司法機構並不具有管轄權,對於此種沒有管轄權,但是已經受理該案件的,那麼就需要按照流程,將該案件移送給法定具有管轄的機構,若是接受移送的法院依舊不具有管轄權的,就需要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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