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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管轄法院一般是什麼

一、不當得利的管轄法院一般是什麼?

不當得利管轄法院一般是什麼

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根據《民法通則》民法通則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比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

不當得利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只有對涉及不動產的案件才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它與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轄地的確定是相同的。其一般情況下都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二、不當得利舉證責任

1、民事訴訟法上通常採用的舉證規則是權利主張者舉證,也就是通常説的“誰主張,誰舉證”。

2、在特殊情況下卻採用由否認主張者舉證,其理由主要在於在部分案件中只有通過舉證責任倒置才能更好實現實體真實,體現公平原則的要求。

3、基於不當得利的4個構成要件,在不當得利糾紛案件中,權利主張一方應當對前3個構成要件予以證明。

三、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1、一方獲得利益

2、他人利益受到損失

3、一方獲得利益與他人利益受到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4、一方獲得利益及他人利益受到損失無法律上的原因

四、不當得利的含義

不當得利就是指沒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據,使他人受損而自己取得的利益。不當得利作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在受益人與受損人之間發生不當得利返還的債權債務關係。不當得利之債的基本內容便是受損人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該項請求權以使得利人返還其所受利益為目的,非似相對人所受損害的填補為目的。所以,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超過了受損者的損失,受益人只在損失的限度內,負返還義務;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較受損者損失小,受益人也只於受益的限度內負返還義務,但受益人主觀上為惡意的,受損者得請求損害賠償。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第九百八十五條,“不當得利定義”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以上就是對不當得利返還的管轄法院的相關解釋,不當得利一般指沒有或喪失合法的依據以後,被確定為是以他人的損失而換來的相關利益。比如在收賬款的時候收取了更多錢財,或者是在地上拾取了不屬於自身的錢財,都是屬於不當得利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