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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管轄的法律規定

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

不當得利管轄的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

不當得利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只有對涉及不動產的案件才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它與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轄地的確定是相同的。其一般情況下都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