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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糾紛,管轄

法律2.79W
不當得利糾紛 管轄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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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糾紛管轄法院怎麼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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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民事訴訟法》中有關地域管轄的規定,一般民事案件,除在法律中對管轄有特別規定的外,都應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而不當得利民事案件,在《民事訴訟法》中沒有特別的管轄規定,所以應適用該法第二十一條 的規定,則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財產轉出地法院沒有管轄。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