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中的商事不當得利管轄地怎麼確定
民商活動的經營和管治是受我國民法總則的相關條款所限制的,因此在日常生活當中,一些民商企業家如果在經營過程當中有着不當得利或者其他一些違法違規的事項的話,都是可以參照民法總則當中的相關法條來進行解決的。下面小編要為大家介紹的是,民法總則中的商事不當得利管轄地怎麼確定?
一、民法總則中的商事不當得利管轄地怎麼確定?
管轄權的規定不屬於民法總則的內容,而是在《民事訴訟法》中進行規定。
因此,此次通過《民法總則》與管轄權無關。
二、民法總則當中不當得利的返還
1、善意受益人的返還義務
善意受益人指受益時不知其受益無法律上的依據的受益人。善意受益人的返還義務的範圍以現存利益為限,現存利益的確定時期為受益人受利益返還請求之時,於此時非現有的利益,受益人的返還義務以原物為主,當原物依性質或其他情事,如消費、消耗、出賣、被盜、遺失等不能返還時,於現存利益範圍內受益人應償還價額。免負返還義務。
現存利益:
(1)原物以及利用原物(物或權利)衍生的其他利益,如法定孳息。
(2)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經消費而不存在,但受益人因消費不當取得的他人利益而使自己節省的消費支出。
(3)受益人取得利益原形不存在,但受益人因之取得的對第三人損害賠償請求權、保險金請求權、對價請求權等代償利益。 善意受讓人為取得利益或維持利益所支出的費用,可以在返還現存利益時,要求權利人償還有關費用或從現存利益中予以扣除。
2、惡意受益人的返還義務
惡意受益人是指明知無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基於得撤銷而經撤銷的行為所為的惡意受益人負擔較善意受益人嚴厲的返還義務,應當返還其當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於該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當初所受利益的利息。
若惡意受領的利益不存在,不論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都應當如數償還,不得主張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償還義務。給付,受領人知其撤銷原因的,也視為明知無法律上的原因。
惡意受益人為取得、保存增加該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可以向權利人主張償還,或從返還額中扣除;惡意受益人支出的有益費用,只能在現存的增加額限度內要求返還,或予以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對不當得利返還範圍的解釋,並未區別受益人為善意或惡意,而是規定: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和管理費後,應當予以收繳。依據該解釋,不當得利返還義務的範圍僅限於原物及孳息,其他收益上繳國家。
3、第三人的返還義務
不當得利受領人將其所受領的標的物無償讓與第三人,則於受領人因此免除返還義務的限度內,第三人對受損失者負返還責任,這就是不當得利制度下第三人的返還義務。
第三人的返還損失義務成立要件為:
(1)受領人為無償讓與;
(2)受領物為受領人應返還的物,不限於原物,原物孳息、代償物亦包括在內;
(3)受領人因無償讓與而免除返還義務。
在民法總則當中,雖然對民商的活動經營範圍有所限制,但是如果因為不當得利引發了糾紛的話,法院的管轄地是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條來進行的,在民法總則當中沒有管轄地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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