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管轄法院如何規定
一、如何規定不當得利管轄法院如何規定
不當得利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只有對涉及不動產的案件才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它與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轄地的確定是相同的。其一般情況下都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是訴前財產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認為其它有管權的人民法院不能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
二、不當得利的概念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不當得利定義】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六條【善意得利人返還義務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七條【惡意得利人返還義務】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
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三人返還義務】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範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三、不當得利舉證責任
1、民事訴訟法上通常採用的舉證規則是權利主張者舉證,也就是通常説的“誰主張,誰舉證”。
2、在特殊情況下卻採用由否認主張者舉證,其理由主要在於在部分案件中只有通過舉證責任倒置才能更好實現實體真實,體現公平原則的要求。
3、基於不當得利的4個構成要件,在不當得利糾紛案件中,權利主張一方應當對前3個構成要件予以證明。
四、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1、一方獲得利益
2、他人利益受到損失
3、一方獲得利益與他人利益受到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4、一方獲得利益及他人利益受到損失無法律上的原因
在平時生活工作中,也許稍不留神,會出現給錯錢,匯錯款之類的事件,這種沒有依據就取得的利益就可以稱之為不當得利,錯誤事件發生後,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如果對方拒不返還,就可以參照法律法規進行訴訟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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