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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管轄權規定是什麼?

一、不當得利管轄權規定是什麼

不當得利管轄權規定是什麼?

不當得利的管轄權都是歸人民法院的。具體是由哪個法院來管轄得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判斷。因為不當得利不屬於刑事案件,法律事實發生以後,就在不當得利人與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間產生了一種權利義務關係,即利益所有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不應得的利益,不當得利者有義務返還。這也就在雙方之間產生一種債的關係。因此不當得利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只有對涉及不動產的案件才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它與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轄地是相同的。其一般情況下都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二、不當得利民法典的規定

有以下的幾條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2、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3、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六條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七條 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

第九百八十八條 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範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三、不當得利的具體特徵

1、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為受益人,他方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後來喪失了這一合法根據。

不當得利的案件是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並且不當得利不屬於刑事案件,除非是不當得利超過一定的數額並且受益人拒絕歸還所得的利益會被法院以侵佔罪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