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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指的是什麼?

1、無因管理

民法典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指的是什麼?

無因管理概述:

所謂的無因管理即沒有法律規定的義務或者約定的義務而管理他人的事務的行為。管理人他人事事務的人稱之為管理人,他人稱之為受益人。無因,即無法律或者約定之因,管理即客觀上行使了管理的行為。無因管理注意兩個問題,第一無因管理的事務僅限於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損的事務。第二管理人管理意思表示判斷,以及受益人的真實意思判斷,以及管理效果相關的法律問題。

無因管理要件之主觀要件:

民法典》第121條規定,沒有法律規定或者約定義務,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而進行的管理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本條是關於無因管理的定義,要構成無因管理則主觀上須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反之,客觀上不具備此要件則不構成無因管理,例如,甲乙是養殖山羊的大户,有一天甲的山羊與乙的山羊一起走進了乙羊圈,乙以為是自己的則對其進行餵養,渾然不知甲的山羊,因此乙無主管管理他人事務之意。因此不構成無因管理。

同時本條還規定了,要成為無因管理則必須是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反之,如果存在相反的情形也不構成無因管理。例如,甲乙是山羊養殖大户,甲與山羊都是相同毛色,難以區分,一天在二人草原放羊之時,甲的一隻羊把丙給頂受傷,甲見狀把丙送乙,花去醫療費用5000RMB,因此甲也不構成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構成要件以及當事人權利義務:

民法典第979條規定,管理人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人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為管理他人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醫生除外 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意思表示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的除外。

本條規定了管理人與受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管理人因為管理他人事務受到損失或者支出的必要費用可以向受益人主張償還,受益人應該償還管理支出的必要費用或者遭受的損失。例如甲乙是山羊養殖大户,甲的山羊跑到了乙的羊羣中,乙為了此支出了300元草料費用,因此乙可以有權向甲主張,同時甲也應該向償還。

本條第二款規定了無因管理主觀要件,即無因管理應該符合他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能違反法律或者違背一般人觀念。這裏通常稱之為強迫得利,甲在乙酒店吃飯,吃完飯後正準備開車離開,丙出來對甲説道,我剛剛把你車刷了,你應該給我50元洗車費用,這就是典型的強迫得利,因此甲可以不用支付。這裏同時還可以從另外一個角度探討,甲丙之間沒有形成意思表示,如果丙要形成服務合同則應該與甲合意才可以。因此利於看出丙的行為不是一個民事法律行為。(注意,無因管理不要求是法律行為或者事實行為,因此無因管理事實行為或者法律行為也可以構成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對效果要求:

無因管理對管理目的達成問題,無因管理對目的不作要求,即沒有效果也構成無因管理,例如甲去外地打工,自己甲的狗在生病在家無人管理,乙為了防止餓死,乙見狀,把其狗細心照料對其進行醫療,花去RMB617,但是最後,甲的狗還是死亡,也構成無因管理。因無因管理重在強調管理行為而非管理結果實現與否。

第980條規定,管理人管理事務不屬於前條規定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應當在其獲得利益的範圍內向管理人承擔前條規定的義務。

本條規定了非無因管理的情形下,如果受益人因為他人管理事務而享有管理行為帶來的利益,則管理人也享有因為管理行為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或者因為管理事務造成的損失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

2、不得當利

第九百八十五條 【不當得利定義】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六條 【善意得利人返還義務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七條 【惡意得利人返還義務】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

第九百八十八條 【第三人返還義務】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範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不當得利的特徵:

具體特徵根據有三:

①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為受益人,他方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後來喪失了這一合法根據。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沒有合法根據或得知合法根據已經喪失後,有義務將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害人。

不當得利的返還方式:

①原物返還,即當原物尚存時,應返還原物。

②作價返還,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則可作價償還。

關於價額的計算方法,通説認為,當受益人所受利益為勞務時,其價額為勞務的通常報酬;當原物因附合而喪失所有權時,應以因附合對於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為標準;當原物因他人侵權而滅失時,應以受益人所得賠償額為限;當原物被消耗時,應以消耗時的市場價格為準。

無因管理屬於行為,管理人的意志內容有意義,其是否有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無因管理的重要條件;而不當得利屬於事件,不論當事人的意志內容如何,均不會影響不當得利的成立。由於不當得利是無法律根據的得到利益,而無因管理是本人得到利益的法律根據,所以在法律適用上,無因管理排斥不當得利。就同一現象來説,應首先分析其是否為無因管理,若不成立無因管理再分析其是否是構成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