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債權債務 > 債務債權

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法律具體規定

1、兩個以上普通債權人分別對同一債務人申請執行,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法律具體規定

(1)債務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可供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

(2)債務人為企業法人,未經清理或清算而撤銷、註銷或歇業,其可供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

(3)系同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且債務人可供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

2、不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兩個以上普通債權人分別對同一債務人申請執行,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1)債務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可供執行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2)債務人為企業法人,其可供執行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雖不足清償全部債務,但尚在經營。

3、債權人在主債務人尚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先申請對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的財產參與分配,使得該保證人為主債務人的案件的申請執行人受償比例降低

保證人為主債務人的案件的執行法院可在保證人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後,對追償所得予以執行,並在未足額受償的債權人中再次分配。

如果該保證人怠於行使追償權,上述法院可按執行已決到期債權的方法(第三人無權對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提出異議)在保證人可追償的數額範圍內對其為之擔保的主債務人予以執行,執行所得在未足額受償的債權人中再次分配。

4、債務人為公民、其他組織或者未經清理或清算而撤銷、註銷、歇業的企業法人,其多項財產分別被不同法院查封情況下 債務人為公民、其他組織或者未經清理或清算而撤銷、註銷、歇業的企業法人,其多項財產分別被不同法院查封,部分法院查封的財產足以清償其執行中的債務,但債務人可供執行的全部財產相加不足清償已為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債務,此種情況下是各自執行還是適用參與分配?

債務人的多項財產分別被不同法院查封,部分法院查封的財產雖足以清償其執行的債務,但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或者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顯示其可供執行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已為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全部債務,此種情況仍屬於《執行規定》第90條和第96條規定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應適用參與分配。

5、債務人的多項財產分別被不同法院查封、符合參與分配條件的情況下

各查封法院對適用參與分配意見一致的,由每項財產的在先查封法院對各自查封的財產進行分配。

各查封法院對適用參與分配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或者涉及的法院較多的,可由各查封法院的共同上級法院通過提級執行或指定執行將所有案件管轄權集中至一家法院,由該法院處置財產並主持分配。或者由共同的上級法院作出決定,確定其中一家法院對債務人所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統一處置,統一分配。

經過小編的介紹,關於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法律這一問題已經清楚了,其中就比例受償問題在不同情形下予以了詳細的説明,但是這一法律問題在個案操作中很複雜,不僅是在訴訟階段,在執行階段也是問題層出,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咸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