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執行分配,怎麼分配?
本條文主要包括兩項內容,一是對於分配方案異議的處理,二是分配方案異議之訴。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分配方案異議之訴,該制度是2007年民事訴訟法修改後,依照保障當事人實體權利救濟精神、“審執分離”原則,通過司法解釋創立的制度。
(1)對於分配方案異議的處理
由條文規定可以看出,就執行程序中對分配方案異議的處理,執行法院貫徹的是“當事人主義”,並不需要行使對異議進行審查的職權,只是將當事人的異議告之相關權利主體,如果沒有對異議的反對意見,執行法院則按照異議的意見修改分配方案並予以分配;如果有人提出了反對意見,執行法院則通知異議人並等待其15天,根據異議人是否起訴而決定或者按照原方案分配,或者將爭議份額提存。
如此規定徹底貫徹了“審執分離”的原則,也符合一般的法理。但是這種無任何職權干預的運作模式,可能會使並無多少實質影響的異議也進入異議之訴程序。有的法院反映,如果嚴格按照本條文的字面意思進行操作,則在邏輯上會反覆出現異議之訴的情況,在實踐中無法有效推進參與分配程序。
實踐中,執行法院一般會在保障當事人權利的情況下,在程序中發揮主導作用。多做當事人的説服解釋工作,引導當事人就參與分配方案達成一致意見。至少應當做到避免非實質性的爭議進入參與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2)關於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的目的在於解決爭議當事人之間關於分配方案的爭議。由於分配方案的部分變動可能會導致其他債權的受償比例發生變化,所以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的結果會影響到其他債權人。而本法條只規定了異議人為原告,對異議提出反對意見的人為被告,未涉及其他人的訴訟地位問題。因此,訴訟中是否應追加其他人為第三人(或者被告),值得討論。實踐中有案例將除爭議雙方外的其他所有債權人、被執行人追加為第三人,一攬子解決爭議問題。我們認為,對此無需統一規定,可由審判庭根據爭議事項是否會影響到其他主體的權利而予以靈活掌握。
實踐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執行實踐中應注意如下幾點:
1、執行程序中應當在保證當事人權利的情況下,多做當事人的説服解釋工作,引導當事人就參與分配方案達成一致意見。
2、執行異議之訴中的審理應根據案情的需要決定是否追加爭議當事人之外的相關權利主體為第三人,以徹底解決糾紛。
二、民事訴訟法申請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1、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2、申請複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4、採取強制措施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行實踐中應注意如下幾點:第一,執行程序中應當在保證當事人權利的情況下,多做當事人的説服解釋工作,引導當事人就參與分配方案達成一致意見。第二,執行異議之訴中的審理應根據案情的需要決定是否追加爭議當事人之外的相關權利主體為第三人,以徹底解決糾紛。
通過閲讀本文,有關民事訴訟法執行分配的問題可能大家已經有所瞭解了。對於實踐執行中應當注意,審理要根據案情的需要,對當事人的説服工作一定要做好而且要保證好當事人的權利,使當事人能夠積極的參與分配方案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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