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分配財產要怎麼分?
一、法院執行分配財產要怎麼分?
法院執行分配財產的分配方法是: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不同的執行法院分別執行同一被執行人,先採取執行措施的法院優先執行,後來要執行的法院對該被執行人剩餘部分的財產執行,即按照執行順序受償。
適用該規定還必須具備另一個條件,即被執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財產應當在足夠清償所有債務的前提下。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二、相關規定
1、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
當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向全部已知債權人清償債務時,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時,對於均僅享有普通債權的債權人來説,其受償順序均由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決定,首封法院的債權人對被執行人的執行財產將優先受償。若債權人是基於所有權或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則該債權優先於普通金錢債權受償,而不論作出執行依據的判決的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順序。
2、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
(1)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若申請人之一或被申請人申請進入破產程序,則移交破產管轄法院,中止執行程序;若未能進入破產程序,則恢復執行;未經清理或清算而撤銷、註銷或歇業,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參照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的規定參與分配。
(2)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的,對已經取得債務執行依據的債權人在被執行財產被執行完畢前,有權通過提交參與財產分配申請,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製作分配方案。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後順序清償。其餘享有普通債權的債權人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當其財產被分配完後,被執行人對剩餘債務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後,可隨時向法院申請繼續依法執行。
法院執行分配財產的方式一般應當按照財產需要執行的要求來進行,需要注意的是,在法院執行財產分配時,應當召集相關受償人對相關的分配情況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如果涉及到受償人對相關財產分配情況有異議的,還需要對受償人的分配情況進行調整或者進行司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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