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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上市公司法人代表要求是什麼?

每個上市公司在成立之初都有明確的法人代表,在公司內部承擔一定的決策權。當然上市公司法人代表的確定並不是那麼隨意,所以本文所關注的重點內容是對於上市公司法人代表要求是什麼?從而可以讓正在爭鬥法人代表的人獲得心理依據。

對於上市公司法人代表要求是什麼?

一、 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

(一)依法設立,是指公司依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

(二)存續兩年是指存續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三)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淨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整體變更不應改變歷史成本計價原則,不應根據資產評估結果進行賬務調整,應以改制基準日經審計的淨資產額為依據摺合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報財務報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於改制基準日。

二、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一)業務明確,是指公司能夠明確、具體地闡述其經營的業務、產品或服務、用途及其商業模式等信息。

(二)公司可同時經營一種或多種業務,每種業務應具有相應的關鍵資源要素,該要素組成應具有投入、處理和產出能力,能夠與商業合同、收入或成本費用等相匹配。

(三)持續經營能力,是指公司基於報告期內的生產經營狀況,在可預見的將來,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標持續經營下去。

三、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範經營護股東權益。

(一)公司治理機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規定建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以下簡稱“三會一層”)組成的公司治理架構,制定相應的公司治理制度,並能證明有效運行。

(二)合法合規經營,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須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經營行為合法、合規,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公司報告期內不應存在股東包括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佔用公司資金、資產或其他資源的情形。如有,應在申請掛牌前予以歸還或規範。

(四)公司應設有獨立財務部門進行獨立的財務會計核算,相關會計政策能如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四、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一)股權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權結構清晰,權屬分明,真實確定,合法合規,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股東或實際支配的股東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權屬爭議或潛在糾紛。

(二)股票發行和轉讓合法合規,是指公司的股票發行和轉讓依法履行必要內部決議、外部審批(如有)程序,股票轉讓須符合限售的規定。

(三)在區域股權市場及其他交易市場進行權益轉讓的公司,申請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前的發行和轉讓等行為應合法合規。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納入合併報表的其他企業的發行和轉讓行為需符合本指引的規定。

五、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一)公司須經主辦券商推薦,雙方簽署了《推薦掛牌並持續督導協議》。

(二)主辦券商應完成盡職調查和內核程序,對公司是否符合掛牌條件發表獨立意見,並出具推薦報告。所以説,並沒有限制公司法人擔任其他公司的法人。關鍵是看你這個公司治理的的規範情況。

申請作為法人代表必須具有以上一些必要條件,主要包括高超的業務經營能力以及強大的組織控制能力等。最後希望以上內容的提出能夠給大家提高一些儘可能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