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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代表訴訟的原告是什麼人?

一、股東代表訴訟的原告是什麼人?

股東代表訴訟的原告是什麼人?

股東代表訴訟以公司股東為原告。

股東代表訴訟的原告必須是公司的股東,一人或多人都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但並非只要是公司的股東,在任何條件下都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不同的國家對該制度有不同的限制,其旨在防止某些惡意的股東進行濫訴,作為原告的股東必須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

二、股東代表訴訟的訴訟特徵

1、股東代表訴訟由股東行使

股東代表訴訟是基於股東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濟請求權而產生的,這種權利不是股東傳統意義上的因其出資而享有的股權,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權利而傳來的,由股東行使的。因此,注意股東直接訴訟和股東代位訴訟的區別。股東直接訴訟是直接根據其出資而享有一定的起訴權,維護自身的權益,而股東代表訴訟只是股東代表公司行使一定的訴訟請求權,其獲得的利益或判決的結果都只是由公司承擔,而與股東私人利益並無掛鈎,股東只是作為股東身份間接地享有公司獲得的利益而已。

2、原告必須是公司的股東

股東代表訴訟的原告必須是公司的股東,一人或多人都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但並非只要是公司的股東,在任何條件下都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不同的國家對該制度有不同的限制,其旨在防止某些惡意的股東進行濫訴,如前文所述,作為原告的股東必須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

3、法院判決結果直接由公司承擔

法院判決的結果直接由公司承擔。股東作為名義上的訴訟方,股東沒有任何資格、權利和權益。也就是説原告股東不能取得任何權益,法院對該案的判決結果都直接歸結於公司承擔,這是股東代位訴訟最典型的特徵,這説明股東只是代表訴訟的過程而已。

4、怠於行使訴訟權利的情況

股東代表訴訟發生在其怠於行使訴訟權利的情況下。也就是説,若公司不採取訴訟手段進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則可能發生公司權益受損失之情形。只有在這種條件下,才可能發生股東代表訴訟。而怠於行使的情形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如前文所述有三種情況:為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情形下。

三、股東代表訴訟需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1、提起代表訴訟的原告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

2、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前置條件

股東提起代表訴訟之前,應當依法先向上述有關公司機關提出請求,請有關公司機關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如果有關公司機關接到該請求後拒絕履行職責或者怠於履行職責,股東為維護公司利益才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訴訟。這是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也稱竭盡公司內部救濟原則。

3、有明確的被告。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他人。

4、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股東代表訴訟主要是針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對公司的忠實和勤勉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行為提起的訴訟。對於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股東也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由於股東代表訴訟的實質原告是股東所在的公司,只是因公司怠於或者拒絕提起訴訟而由股東代表其提起訴訟而已。

公司股東提起訴訟也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的,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比如要滿足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要有明確的被告,要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以及理由等等,如果公司的董事,或者是高層管理人員做出來損害公司利益的事,那麼就可以申請訴訟。

標籤:訴訟 原告 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