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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的債權債務怎麼劃分認定?

一、夫妻間的債權債務怎麼劃分認定?

夫妻間的債權債務怎麼劃分認定?

對於夫妻間的債權進行認定的時候,一般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得的。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應當在夫妻之間與債權人利益之間尋找一種符合公平 正義的平衡點。在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這一點上,應當採取慎重的態度,即:確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屬於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可從以下標準進行判斷: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債務如何清償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關係終結時,夫妻債務清償應遵循的原則是共同債務以共同財產清償,個人債務以個人財產償還。這就涉及到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界定問題,不同的財產製度有不同的劃分。無論是約定共同制或法定共同制,原則上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無論是否為夫妻共同所為,他方是否認可,均應推定為共同債務。對於非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凡經雙方事先認可者,也應由雙方共同清償。凡為個人需要而支付的費用或負擔債務,應由本人以其個人財產清償,他方無代償義務。若夫妻間實行完全分別財產制,在沒有共同財產的情況下,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參照共同財產制下的同類問題處理。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對於夫妻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應當做出明確的劃分,只有這樣在離婚的時候才能夠對此作出處理。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般獲得的債權以及欠下的債務都是屬於夫妻共同擁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