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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和律師的區別有哪些?

一、訴訟代理人和律師的區別有哪些?

1、二者概念定義不同

訴訟代理人是指以當事人一方的名義,在法律規定內或者當事人授予的權限範圍內代理實施訴訟行為,接受訴訟行為的人。

律師是指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並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2、二者職能不同

訴訟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和委託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取得並行使訴訟代理權的人,例如未成年人的父母就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委託訴訟代理人的含義和適用範圍根據被代理人的授權委託而發生的訴訟代理,稱為委託訴訟代理。

按照工作性質劃分,律師可分為專職律師與兼職律師,按照業務範圍劃分,律師可分為民事律師、刑事律師和行政律師,按照服務對象和工作身份,分為社會律師、公司律師和公職律師。律師業務主要分為訴訟業務與非訴訟業務。

3、二者屬性、特徵不同

就律師的屬性而言,包括:

其一,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按現行《律師法》之規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學歷”之法律知識或“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知識”;

其二,經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資格;

其三,經國家司法行政部門批准,取得執業證書;其四,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並以此為職業。

二、訴訟代理人特徵有哪些?

1.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訴訟代理的目的在於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

2.訴訟代理人是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如果訴訟代理人喪失了訴訟行為能力,也就喪失了訴訟代理人的資格。

3.在代理權限內實施訴訟行為。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來源於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授權。凡是超越代理權所實施的訴訟行為,都是無效的訴訟行為,不能產生訴訟法上的效果。

綜合上面所説的,訴訟代理人與律師是屬於兩種不同的性質,訴訟代理人可以分為法定代理人和委託代理人,如果不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而對於律師必須要取保律師資格證,同時也需要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這樣才能更好的為人民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