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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哪些人可以擔任委託訴訟代理人

一、民事訴訟哪些人可以擔任委託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哪些人可以擔任委託訴訟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的資格是指具有依法享有接受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託,進行訴訟行為活動的一種能力或資格。 那麼什麼樣的人具有這樣的能力或資格,可以接受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託而成為訴訟代理人呢?對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二、民事訴訟委託人的主要權利有哪些

1、委託代理人代為訴訟的權利;

2、對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員提出迴避申請的權利;

3、收集、提供證據和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利;

4、進行辯論,請求調解,自行和解的權利;

5、當事人可以查閲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權利。

6、提起上訴,申請執行,提出再審申請等權利。

7、要求重新鑑定、舉證和勘驗的權利。

在民事訴訟中,原告和被告分別還有什麼各自不同的權利?原告有提出撤銷、變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的權利。被告有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的權利,提起反訴的權利。

第三人有什麼訴訟權利和義務?有獨 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成為當事人,其訴訟權利義務同原告一樣;無獨 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 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出上訴,但第三人在一審中無權對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

民事案件中,委託了代理人之後,作為委託訴訟代理人也是有一定的代理權限。而這個代理全選來源於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託,因此委託訴訟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權的範圍內實施訴訟行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權範圍內實施訴訟代理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後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