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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師是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什麼人?

一、代理律師是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什麼人?

代理律師是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什麼人?

代理律師在民事訴訟中的訴訟地位是非獨立的訴訟人,是從屬於被代理人的。律師的代理權是根據被代理人的授權而產生的,律師的代理行為要受被代理人意志的約束,因此代理律師只能在被代理人所授權限的範圍內進行活動。在這方面同律師在刑事訴訟中所充任的辯護人的訴訟地位明顯不同,律師作為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其辯護活動不受被告人的意志左右。正因為律師擔任民事訴訟代理人與充任刑事訴訟辯護人存在如此大的差異,所以律師在民事訴訟中應當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儘可能尊重、滿足本方當事人的意志,不能作出有悖於本方當事人意志的行為。

律師民事訴訟代理非個人化。雖然律師作為代理人,在民事訴訟中的訴訟地位是非獨立的訴訟主體,是從屬於被代理人的,但當事人委託律師進行民事訴訟代理活動,不是當事人同代理律師建立委託法律關係,而是當事人同律師事務所產生委託合同關係,代理律師是受律師事務所的指派而非直接受當事人的委託進行民事訴訟代理。此外,律師進行民事訴訟代理時,律師事務所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明律師代理的公函及委託書,以此證明律師的訴訟代理活動不僅受到當事人的委託而且已經得到律師事務所的同意,只有在律師事務所提供公函及委託書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承認律師民事代理活動的合法性的有效性。

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的範圍修改為: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律師參與訴訟對法院查清事實,正確運用法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從具有法律知識的人中選拔,主要是面向基層羣眾尤其是低收入人羣提供及時、便利、收費低廉的法律詢問服務,包括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代理費。明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民事訴訟中可以擔任代理人的訴訟地位,對於充分發揮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作用,更好的滿足人民羣眾的法律服務需求具有重要意義。

(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是自然人的,其近親屬可以作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工作人員可以作為訴訟代理人。

(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社區”主要是指當事人所在的居委會、村委會。當事人所在單位在本單位中推薦一人為當事人代理訴訟的,該被推薦的人必須經當事人同意和授權。社會團體包括人民羣眾團體如工會及婦聯、社會公益團體如紅十字及消費者協會、文藝工作團體如文藝界聯合會、學術研究團如醫學會、行業自律性組織如專利代理人協會、宗教團體如基督教會。社會團體不是以團體的名義代理訴訟,而是以團體推薦的人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如果想要增加自己訴訟勝利的概率都會聘請到專業的律師來為自己代理相關的審判事宜,但是律師畢竟只是代理了與訴訟有關的事項而不能直接代表當事人的意思而為其決定與其利益相關的選擇,所以具有一定的從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