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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案件審查報告樣本內容是什麼?

收案時間: 年 月 日

公訴案件審查報告樣本內容是什麼?

案件來源:

移送案由: (涉嫌罪名眾多的,可寫明幾項主要罪名,後用“等”字概括)

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眾多的,可寫明主要的幾名,後用“等”字概括)

強制措施:逮捕羈押(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在 (註明地點。一案多人的,可簡單註明逮捕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幾人即可)

(註明偵查機關或部門名稱)承辦人: 、 聯繫電話: (若偵查機關承辦人很多,可寫明主要的兩名承辦人)

(註明檢察院院名及公訴部門處或科名稱)承辦人:

承辦人意見: (簡要寫明審查結論,如是否構成犯罪

成何罪等以及處理意見如起訴、不起訴等)

(偵查機關或部門名稱)以 號起訴意見書移送我院審查起訴的犯罪嫌疑人 涉嫌一案(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應當將改變管轄原因、批准單位、移送單位以及移送時間等寫清楚),我院於 年 月 日收到卷宗 冊,證物。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於 年 月 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於 年 月日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已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以及進行補充鑑定、複驗複查、庭前證據交換等(對於刑事訴訟法明確要求履行的程序,如告知權利,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以及辯護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等,審查起訴中必須嚴格履行,因此在審查報告中也必須寫明;而對於刑事訴訟法沒有強制性要求的,則應當根據辦案的實際情況,進行了哪些工作,就寫明哪些),並審閲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期間,退回補充偵查次(註明退補時間,重新移送時間;若有自行補充偵查也在此敍明);提請延長審限 次(註明提請時間,批准期限)。現已審查終結,報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基本情況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犯罪嫌疑人 (曾用名 ,與案情有關的別名 ,化名 ,綽號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犯罪時年齡歲),(系盲、聾、啞人等特殊情況的在此註明),身份證號碼 , 族, 文化程度,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居住地與户籍地不一致時,用括號註明户籍所在地)。曾受到過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時間、原因、種類、決定機關、釋放時間等情況。

(犯罪嫌疑人自報姓名又無法查實的,應當註明系自報:犯罪嫌疑人系代表的,寫明罷免情況;外國人涉嫌犯罪的,應註明國籍、護照號碼、國外居所;單位涉嫌犯罪的,應寫明犯罪單位的名稱、所在住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姓名、職務,訴訟代表人的姓名、職務,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直接責任人”,應按上述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書寫,對於單位實際經營地址與註冊地不一致的還應當註明實際經營地址)

犯罪嫌疑人 因涉嫌 罪,於 年 月 日被 執行刑事拘留, 年 月 日經 院批准(或決定),於 年 月 日被 執行逮捕,先羈押於 市看守所(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在 )。(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改變強制措施的,應在此部分體現,並寫明改變強制措施的時間、內容和理由)

2,辯護人基本情況。寫明辯護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及職務或職業,與犯罪嫌疑人的關係,通訊方式等;辯護人是律師的寫明所屬律師事務所。(一案多人的,在每個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後列明其辯護人)

3.被害人基本情況。寫明被害人姓名、性別、年齡(系未成年人的註明出生年月日)、民族、現住址、被害情況等,被害人情況不清楚的,予以説明。(多名被害人的,概括説明涉及多少被害人、主要情況等)

4.委託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寫明參與訴訟的身份、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址、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及職務,與被害人關通訊方式等。

5.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情況。個人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文化程度、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通訊方式等;是單位的,寫明單位全稱、所在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職務、通訊方式等。(無附帶民事訴訟的,或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與被害

人相同的,此部分省略)

二、發、破案經過

綜合全案證據材料,客觀敍寫本案發案、立案、破案的時間、經過等情況,特別是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經過。

三、偵查機關(部門)認定的犯罪事實與意見

將偵查機關(部門)認定的犯罪事實和處理意見全面高度概括敍明,注意內容要忠實於移送起訴意見書,可以進行必要的歸納和概括。

四、相關當事人、訴訟參與入的意見

1.被害人意見

2.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

3.辯護人意見

(如實扼要地反映上述相關當事人、訴訟參與人對案件事實、證據、定性、量刑等問題的觀點和對案件處理的意見)

五、審查認定的事實、證據及分析

(寫明經審查後查明的事實和具體的證據。

六、需要説明的問題

此部分主要是審查報告其他部分無法涵蓋而承辦人認為需要説明或者報告的事項,包括:

1.案件管轄問題;

2.追訴漏罪、漏犯情況;

3.共同犯罪案件中未一併移送起訴的同案人的處理問題

4.進行刑事和解情況;

5.敏感案件預警或處置情況:

6.偵查活動違法及糾正情況;

7.有礙偵查、起訴、審判的違法活動及解決情況;

8.扣押款物的追繳、保管、移交、處理情況;

9.被害人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及其親屬以及人民羣眾對案件的處理有無涉法、涉訴問題及化解矛盾情況

10.結合辦案參與綜合治理、發出檢察建議等相關情況

11.需要由檢察機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問題;

12.案件經過溝通、協調情況,領導批示情況;

13.承辦人認為需要解決的其他問題等。

七、承辦人意見

1.對全案事實證據情況的意見:結合全案事實、證據情況,對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提出結論性意見。因為在“五、審查認定的事實、證據及分析”部分已對事實證據進行了綜合分析論證,因此此部分無需重複分析論證,但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簡要概括認定的事實和證據,重點在於做出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的結論性意見。

2.對案件定性和法律適用的意見:依據案件事實、情節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相關規定,對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一罪與數罪等問題進行分析論證,提出明確具體的定性及法律適用意見。

3.量刑建議: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在綜合考慮案件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各種法定、酌定量刑情節的基礎上,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就適用的刑罰種類、幅度及執行方式等提出量刑建議。

(對於涉及案件定性、量刑等有爭議的問題,如與偵查機關對案件性質的認識不一致,以及是否應當採納辯擴人、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等對案件定性、量刑的意見等,應當重點分析論證。如果一案多名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分別論述清楚。)

綜上,承辦人認為

(在上述分析論證的基礎土,提出明確具體的起訴、不起訴、建議撤銷案件或做其他處理的意見。)

附件:1.退回補充偵查提綱、自行補充偵查提綱

2.起訴書或者不起訴決定書草稿

3.與案件有關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行政法規等

(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選擇附件的內容)

承辦人:

年 月 日

以上就是公訴案件審查報告的具體內容,在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應當根據偵查機關調查取證的具體情況來形成上述審查報告,並根據自己的掌握的實際情況,在後期向審判機關提出量刑意見,具體情況結合實際案件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