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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上對審計報告的議案決議有哪些基本內容

一、股東會上對審計報告的議案決議有哪些基本內容?

股東會上對審計報告的議案決議有哪些基本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狀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該與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狀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緣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4、會議決議狀況: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的具體表決結果,持贊同意見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佔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持反對或棄權意見的股東狀況。

5、簽署: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二、股東會決議可撤銷的情形

(一)會議召集人不合格: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二)會議通知或公告瑕疵: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非股東或非股東代理人蔘與表決:股東大會涉及公司利益,會議表決須由出資的股東或其委託代理人作出,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由其他無關人員“冒名頂替”的情形,作出的表決可申請撤銷。

(四)決議未達法定最低表決權數: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於其他事項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

(五)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

審計報告對有限責任公司來説也屬於家常便飯,公司在開展相關投標項目的過程當中,可能都得讓專業的評估公司對公司財務進行評估,隨後出具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出來以後,股東會上對審計報告作出的相關決議,工作人員根據實際情況記錄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