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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案件認定合法來源該怎麼判斷?

商標2.56W

一、商標侵權案件認定合法來源該怎麼判斷?

商標侵權案件認定合法來源該怎麼判斷?

我國《商標法》第60條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説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此款規定能夠提供商品合法來源的商標侵權人免除賠償責任。具體來説,“合法來源”需從以下幾個方面考量:

(一)抗辯主體需合法

現階段,我國的假冒現象較為猖獗。在商標權侵權訴訟中,權利人的主張所針對的一般為侵權商品的生產者與經營者。對於侵權商品的生產者來説,除他人委託其加工外,大多是由於其積極實施的侵權行為才導致了訴訟的產生,並且生產者具有積極追求侵權結果發生的主觀故意,屬於惡意範疇,故不能成為善意第三人。所以,能夠主張所銷售的侵權商品具有合法來源的,就只能是經營者,即商品的銷售者。

(二)主觀上,經營者需善意

侵權經營者主觀上的善意,是指侵權商品銷售者主觀上不知道其所經銷的商品侵權,“不知道”有兩種形式,即“不可能知道”與“應當知道但因疏忽大意而不知”。如果經營者明知其所銷售的是侵犯他人商標權的商品而仍然銷售,屬於惡意,則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是,如何判定經營者是“不可能知道”抑或“應當知道而因疏忽大意導致的不知”,則是實踐中商標侵權案件的難點所在。

對於“應當知道”,我國的商户,特別是中小型商户,對於商品的真偽、是否侵權普遍缺乏辨別能力,如果簡單推定經營者具有疏忽大意的過失,必將導致商業經營風險的擴大化,導致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畏手畏腳。

(三)客觀上需來源合法

來源合法,是認定商品具有合法來源的基礎。在商標侵權司法實踐中,一般推定經銷者所銷售的商品不具有合法來源。但是,此時僅僅是法律上的推定。經銷者若想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則必須提供所經銷的產品來源合法的證據,即經銷者通過合法的渠道取得產品。在證據上,一般具有以下幾個方面:

1、具有合法的合同。經銷者從生產者處取得商品,應當具有買賣合同。但是,這一點在證明經銷者商品來源合法中卻不是必要的,原因有兩個:

(1)法律的允許。法律上允許交易雙方口頭合同的存在,《民法典》作為經銷者,以口頭合同的方式取得商品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

(2)商業交易效率的要求。在現實商業交易中,鑑於商業交易效率與慣常的做法,口頭合同大量存在,經營者往往是通過一個電話,即可以取得經銷的商品。

2、合理的價格。合理的價格是法律上判定經銷者商品來源是否合法的核心要素之一,如果商品的價格差異較大,對於經銷者來説,應當是明確知曉的,則經銷者應當對商品是否侵權等產生進一步辨別的意識,認真加以核實。

3、具有合法的商業發票。商業發票是證明經銷者所售商品來源的一個重要證據。現實經營中,也存在部分經營者出於逃税等目的而不出具商業發票的現象。此種行為以違法為前提,一旦經銷者所售商品侵權而無法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商品來源合法的話,則不能免除其賠償責任。

4、具有完整的日常經營記錄。實際經營中,一些經銷者出於逃税等目的,往往不建立銷售記錄。這種違法行為並不能免除其法律上的義務。在無法提供其他商品來源合法的證據時,經營記錄是判定侵權商品是否具有合法來源的重要證據,否則,將由經銷者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二、商標侵權的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了五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1、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該條又可分成四種商標侵權的形式:a、被控侵權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相同,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屬於同一種類。b、被控侵權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相同,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類似。c、被控侵權的商標與註冊商標近似,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標與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屬於同一種類。d、被控侵權的商標與註冊商標近似,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類似。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1)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2)複製、摹仿、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3)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總的來説,商標侵權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銷售的商品侵犯了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偽造或者擅自制造商標進行銷售的,或者給他人造成了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行為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