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是什麼意思?
一、訴前財產保全是什麼意思?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起訴前,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面臨緊急情況,需要採取保護性的臨時措施,使其合法權益免受難以彌補的損害,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財產採取的強制性措施。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以及提供擔保情況,作出是否同意訴前保全的決定。為有利於判決執行,切實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債權人作為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的合法財產採取保全措施,法院受理後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後24小時內作出裁定。申請人應當在訴前財產保全後三十日內向法院起訴,逾期將解除財產保全。
二、訴前保全條件是什麼?
1. 案件必須是給付內容的訴訟。
2. 債權、債務關係明確。申請訴前保全的利害關係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對被申請人有財產上的權利。
3. 因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4. 必須在訴訟前申請。
5. 必須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
6. 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三、訴前保全的的具體程序是什麼?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第一, 必須是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保全措施,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第二, 必須由利害關係人提出保全財產的申請。“利害關係人”指與被申請一方存在民事權益爭議的人。沒有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進行。
第三,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這與訴訟財產保全不同,訴訟財產保全不是必須提供擔保,只有在人民法院責令提供擔保的時候,提供擔保才成為必要條件,而且這種擔保必須與所保全的財產相適應,不能小於所保全的財產。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應當駁回申請。
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人民法院接受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後,應在48小時內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對於不符合條件的申請,駁回裁定;對於符合條件的申請,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並立即執行。
申請人必須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起訴,可以向對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也可以向採取財產保全的法院起訴。有管轄權的法院與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的法院可能是同一法院,也可能不是同一法院。不是同一法院時,採取財產保全的法院因採取了保全行為,對該案取得了管轄權,有權受理申請人的起訴。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後15日內不起訴的,採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在日常的民事訴訟前,經常會碰到因時間緊急,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比如被告緊急轉移財產,如果不趕緊採取一定的措施,會導致無法保障原告的利益,造成合法權益的損害,進而採取的緊急財產保全的措施。那麼利害關係人就可以及時通過訴前保全制度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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