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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湛江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國家可用土地面積越來越小,在興建一些大型的建築工程的時候,據需要會拆遷一些廢棄的或者是影響建築的房屋,那麼湛江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湛江徵地補償標準是湛江市市政府發佈的為徵地用户提出的補償標準,下面我們來卡一下:

2022湛江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國家建設和改造舊城區的需要,保障市區建設和改造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頒發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廣東省城市建設暫行條例》、《廣東省公有房產管理條例》和湛江市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的有關規定,結合市區城市建設的實際,制訂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凡在市區範圍內因國家建設(包括經濟、文化、國防、市政公用設施)、改造舊城(包括住宅以及興辦公益事業)需要拆遷房屋的,其補償和安置標準,均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房屋或搬遷時,由建設單位負責補償和安置搬遷户;被拆遷者必須服從國家建設和改造舊城的需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與建設單位簽訂協議,並在限期內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非法索取額外補償,妨礙、阻撓拆遷工作。因拆遷而造成停產、停業的經濟損失,由建設單位與被拆遷單位(個人)共同協商,合理解決。

在拆遷範圍內的測量標誌、道路、橋樑、管線、人防工事,綠化園地等市政工程設施,確需遷移者,應報有關部門批准,按原結構標準遷移或回建,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負責,所屬部門要求改變結構提高標準的,增加的投資由其自行解決。

第四條 在拆遷範圍內,凡屬應拆除的違章建築,不論單位或個人都要在限期內無條件自行拆除。不給予補償,逾期不拆者,由市公安局第二治安大隊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第五條 拆遷改造的區域,自批准之日起,由建設單位與被拆遷者協商拆建事宜。建設單位與被拆遷户雙方必須到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被拆遷房屋鑑證手續。建設單位以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拆遷安置通告確定的範圍內,不準新建、擴建房屋和其它設施,不準對該區域內的建築物進行買賣、轉移產權或變更原用途;公安派出所應停止辦理居民户口遷入和分户手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停止發放營業執照;被拆遷單位的主管部門和被拆遷户的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公安部門、居民委員會及有關部門要支持協助做好被拆遷者的動員拆遷安置工作。

第六條 改造舊城區的工作必須在市改造舊城區指揮部的統一管理和監督下,按照湛江市總體規劃進行。市城建、供電、供水、郵電、房管、國土、公安、司法等部門緊密配合,既要保證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又要保障被拆遷者的合法權益,共同保證本辦法的實施。

第二章 私有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

第七條 拆除城區規劃範圍內的私有房屋,建設單位要按本《暫行辦法》給業主和搬遷户以合理的補償和妥善的安置;業主和搬遷户應服從統一的安排。

對持有合法房屋所有權證的私房業主,可按下列辦法之一協商辦理:

(一)業主要求保留房屋產權的,由建設單位給業主補回一般為新建的鋼筋混凝土混合結構的樓房套間,補償房屋的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為準。

1.市區內安置的標準:(1)凡單層平房按原建築面積1∶1.4的比例給予補償;(2)二層或二層以上的房屋,按原有房屋相等的建築面積給予補償。

2.安置在赤坎區的霞赤七路東菊橋、北橋路一九六醫院、寸金路雷師、海濱路廣湛公路口、南方路軍分區、過境路赤坎糖廠以外,霞山區的錄塘路、火車南站、湖光路立交橋、霞赤路海頭市場以外的,補償面積可適當放寬,但最高不能超過市區內安置補償面積的百分之二十。

3.被拆除的私房中如有臨街底層商業鋪面的,經查實户口簿、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與房屋產權人姓名相符的,根據鋪面實際丈量面積,按1∶0.7的比例作鋪面補償。其餘的0.3按住宅補償標準作住宅補償。在建設規劃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就近安置的便就近安置,不能就近安置的則易地安置。業主必須顧全大局,服從統一安排。不要求鋪面補償者,按市區內住宅安置的標準補償。未經有關部門批准,變更使用性質,私自將住房改作營業鋪面或將住房轉租、轉讓給單位和他人作營業鋪面的,拆遷時,一律按住房安置處理。

4.被拆除房屋要回產權的業主,如原有房屋是出租的應繼續保持與原住户的租賃關係,並按照國務院頒佈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重新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業主不要求保留房屋產權的,在動遷時,由建設單位按本條規定第(一)款第1項或第2項補償標準,計算業主應得補償面積,並參照業主應安置樓房同一區域的商品房的相應價格,一次過付給業主。

第八條 拆遷華僑、港、澳、台同胞和外籍華人有合法產權的房屋,按照粵府〔1987〕21號文件執行。

第九條 被拆遷的私房業主,按本辦法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處理後,相應安置新套間的建築面積如有超出或不足補償面積的,採取如下辦法解決。

(一)超出面積,由私房業主向建設單位購買,凡購買面積在十平方米以下的,由建設單位按所安置樓房套間的成本造價優惠售給業主;凡購買面積在十平方米以上的,超過部分由建設單位按相應的商品房的現行價售給業主,增購的房屋產權歸業主所有。

(二)不足面積,由建設單位參照相應的商品房的現行價,一次過付款給業主。

第十條 對有本市區户口而沒有合法房屋產權的私房拆遷户,根據原房屋的實際情況,採取不同的處理辦法。

(一)如果房屋是私買房屋未申辦產權變更手續,或者是未有辦理合法房屋所有權證的世居私房(不屬違章建築者),在拆遷前經申報房管部門核實地籍產權、房屋面積,並登報聲明無異議者,補辦合法產權證後由建設單位按照本辦法的第七條和第九條規定辦法簽訂協議,辦理搬遷補償手續。

(二)如果房屋屬違章建築,原則上無條件拆除,不解決搬遷安置。但確屬無房屋搬遷的,可由被拆遷户向建設單位購買住房,房價按商品房九折售給。

拆除違章建築不予補償。自行拆除的,舊料歸原主所有;建設單位負責拆除的,以料抵工。

第三章 公產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十一條 國家建設需要拆遷房管部門、機關、部隊、學校、企業、事業、人民團體等單位的公產房屋,按房屋使用性質,分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兩種給予補償。

(一)屬住宅用房的,由建設單位按如下辦法安置、補償:

1.安置對象:(1)安置户具有本市正式户口的常住人口;(2)安置户原常住人口中因服兵役、入學等原因而户口遷出的;(3)安置户一方在外地工作(屬農業人口不計);(4)旅居在海外、港、澳、台的;(5)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家庭,按兩個子女計算。

非常住的寄宿户以及安置户家庭成員中已另有住房的,不列入安置對象。

2.安置條件。被拆遷户同時具備如下條件的,可列為安置户。(1)有合法的承租手續;(2)户口簿所標明的人數、住址與現有人數、住址相符;(3)沒有其他住房的。

3.安置面積。被拆遷户每人原住房建築面積十平方米以下的,按十平方米建築面積安置;十平方米以上的,按原建築面積安置。被拆遷户按上述安置的房屋產權歸被拆遷單位所有。

4.公產住宅用房的補償安置按上述1~3項辦理後,安置户相應安置套間的建築面積如有超出或不足的,十平方米以下,按安置樓房套間的成本造價,十平方米以上,按相應的商品房的現行價,均由建設單位與被拆遷單位相互補償。

(二)屬非住宅用房的,由建設單位建回與原有面積、結構相當的房屋;或摺合與原有面積、結構相等的房屋所需要的資金,補償給被拆遷單位自行重建。如果被拆遷單位需要擴大建築面積或提高建築標準的,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所增加的資金及建築材料由被拆遷單位負責。

(三)拆遷公產房屬國家免租撥用性質的,必須經房管部門同意,並簽訂協議,明確新建或補償的房屋所有權和使用權後方可拆遷。

第四章 搬遷安置的補助標準

第十二條 因國家建設需要臨時搬遷的住户,原則上由住户本人或住户所在單位解決臨時過渡性用房。建設單位應發給被拆遷户搬家補助費和臨時住房補助費。

(一)搬家補助費不論人口多少,每户補助二百元,由建設單位一次過支付給被拆遷户。

(二)臨時住房補助費按小户(一至二人)、中户(三至五人)、大户(六人以上)分別補助三百元、四百元、五百元。從最後一户搬清之日起超過二十個月不解決住房的,按臨時住房補助費標準,加補百分之五十。被拆遷户自行解決臨時住房的發給本人;被拆遷户的單位解決臨時住房的,發給單位,由建設單位一次過支付。

(三)由建設單位解決臨時住房的搬遷户,不發臨時住房補助費。

根據上面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湛江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湛江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在湛江市政府發佈的條款庫裏做出了詳細的説明,針對不同的情況,不同的羣體,都有着明確的規定。所以在徵地之前,要明確相關的條款,以避免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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