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中自認條文指的是什麼
一、自認的分類
自認又被稱為承認,是指“一方當事人做出的,認為對方當事人的事實主張是真實的意思表示。”自認是民事訴訟中一項重要的制度規定。自認根據不同的標準可被劃分成不同的種類,其中比較重要的分類有以下幾種:
(1)根據自認做出的時間和場所不同可將自認分為訴訟上的自認和訴訟外的自認。
(2)根據自認主體的不同,自認可被分為本人的自認和代理的自認;
(3)根據自認是否附加條件分為完全自認和限制自認;
(4)根據是否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可分為明示自認和默示自認;
二、自認條文的效力
1、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適用意見》第75條規定“一方當事人結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和提出的訴訟請求明示承認的,對方當事人無須舉主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分關係的案件除外”。“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經審判人員充分説明並詢問後,其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
2、對於自認效力的解讀
在我國,訴訟上的自認可以使對方當事人免除就該事實的舉證責任,成為免於證明的事實,從而對自認的當事人及法院也發生相應的約束力:自認的當事人不能再對自認範圍內的事實做出相反的主張,而法院須以自認的事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在自認的範圍內不得再進行調查取證。而對於訴訟外的自認,一般認為其為證據的一種,不能直接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證明責任,而只是法官形成自由心證的資料之一,法官應結合其它證據對事實加以認定。
三、自認條文的更改
1、相關規定
我國《證據規定》第8條第4款規定“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回承認並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承認行為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做出且與事實不符的,不能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條之規定,訴訟上的自認使對方當事人免除了就該一事實的舉證責任,與對方當事人之利益密切相關,因而自認一旦作出就不應在不考慮對方當事人的情況下隨意同意自認的當事人撤回其自認,除非對方當事人有過錯。
2、更改原則
自認一旦做出非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不能證明是當事人是在受脅迫或者存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做出的意思表示且與實際事實不符是不能被撤回的。但在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後允許自認當事人撤回其自認。
以上便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於民事訴訟法中自認條文的相關資料。在民事訴訟法中,我國對於自認條文的相關規定有其獨特的存在價值。此規定符合我國立法的現狀,對於提高法院審理相關案件的效率有重要的意義。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
-
民事訴訟案件類型都有哪些
民事訴訟是最常見的類型訴訟,涉及到的人羣也是最廣泛的,有不少人已經參與到民事訴訟中來了。民事訴訟隨着案件不同也不同的民事訴訟案件類型,並且分類的也比較詳細。確保訴訟案件的歸類合理。具體的內容可以到下文進行詳細的瞭解。一、民事訴訟案件類型常見的民事...
-
什麼是先予執行的含義?
一、什麼是先予執行的含義?先予執行,是指在終局執行以前,為了權利人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急需,法院裁定義務人預先給付權利人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財物的措施。《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六十九條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先予執行,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後終審判決作出前採取...
-
訴前財產保全能賣房嗎?
一、訴前財產保全能賣房嗎?房子被保全的,是不能進行買賣的,必須解除保全,才能買賣。所謂訴前財產保全,也就是訴前保全,是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所採取的一種財產保全措...
-
民事訴訟程序開始的標誌是什麼,其程序又是怎樣的?
私下協商雖然能以和平的方式解決生活中的各類糾紛,但並不是所有的糾紛案件都能通過協商來解決,特別是財產分割及賠償問題方面的糾紛。對於那些難以用協商解決的糾紛最好的解決辦法是交由法院裁決,而進行訴訟前有些常識當事人需要了解一下,如民事訴訟程序開始的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