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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事訴訟中止的條件是什麼?

一、最高法民事訴訟中止的條件是什麼?

最高法民事訴訟中止的條件是什麼?

訴訟中止是在訴訟過程中,訴訟程序因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種法律制度。根據行政訴訟法和審判實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予以中止:

1.作為原告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作為原告的自然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繼承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二、中止訴訟的情形

(1)被告的行政機關被撤銷,尚未確定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或者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其職權也同時被撤銷,從而無法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尚未確定繼續訴訟的行政機關;

(2)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章互相牴觸,需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裁決,在等待解釋或裁決時,人民法院應中止訴訟;

(3)在審理案件中,人民法院發現被處罰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應及時將有關犯罪材料移送有關機關,如果刑事責任的追究影響本案審理的,應中止訴訟,待有關機關作出最終處理後,再恢復訴訟。如果刑事責任的追究不影響本案審理的,應繼續審理;

(4)追加、更換當事人,或者本案的處理需要等待其他案件處理的結果時。

中止訴訟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一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待中止訴訟的情形消失後,當事人可以申請恢復審理程序,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加以恢復。恢復訴訟後,當事人和人民法院在訴訟中止前的訴訟行為仍然有效。

有關中止訴訟的條件和相關規定在法律上是非常明確的,涉及到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時,還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對中止訴訟的原因進行説明,司法機關可以根據對相關情況的瞭解和認定來作出是否允許訴訟中止的決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標籤:民事訴訟 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