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的法律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1、申請執行人的法律權利
(1) 申請執行人應在執行過程中積極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經法院通知應按時到場,如需委託代理人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並明確代理權限;
(2)申請執行人應主動向法院提供其所瞭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或線索,及到期債權、可得收益,或另有訴訟案件等情況,並如實填寫“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情況表”;
(3) 如案件在訴前或訴訟中進行訴訟保全,申請執行人應向執行人員提供有關財產保全的情況;
(4)案件執行期間,申請執行人可要求法院對被執行人的具體財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但須確定財產標的屬於被執行人所有並可供執行,且未超過本申請執行標的範圍;
(5) 執行中,如發現法院凍結、查封的財產被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或有其他緊急情況,申請執行人須及時與法院聯繫,告知有關情況;
(6)如案外人對法院強制執行的標的物主張權利並提出異議,且該異議一時難以確定是否成立時,申請執行人可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並可要求法院繼續執行。因提供擔保而繼續執行有錯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申請執行人應對此予以賠償;
(7)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可自願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協議必須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和解協議,並及時將協議副本提交法院。如被執行人未按和解協議履行,申請執行人可要求對該案恢復強制執行;
(8)案件執行過程中,如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或案件有其他特殊情況,法院將視情況對案件暫緩、中止、終結執行。有關暫緩、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申請執行人可申請恢復執行,但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及被執行人其時的財產情況或線索。
2、申請執行人的義務
(1)申請執行人應當積極主動地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瞭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線索,配合法院開展執行活動。
(2)被人民法院指令負責保管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不得使用、處分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在遭遇了經濟糾紛的事情後,雙方在私下已經沒有辦法進行協商處理的,一般會到法院提起訴訟的法律程序來解決,法院受理後作為申請人要積極的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的情況和線索,以便於法院對於線索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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