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離婚公告多長時間
公告的時間最長是60天,《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根據本條規定,採用公告送達方式的前提是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該節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該節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和轉交送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8條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
二、新婚姻法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什麼?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準予離婚法定條件。
因此,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是根據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依據來判決離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民事訴訟案件審理期限一般是多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3個月。
如果需要公告的話,所有民事糾紛當中公告的時間都不會超過60天,等過了60天被告還是下落不明,那麼法院只能按照缺席審判來處理民事訴訟。關於起訴離婚的案件,因為涉及到當事人的個人隱私,這種案件也絕對不會公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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