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時間是多久?
一、提起民事訴訟的時間是多久?
1、普通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短期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最長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二、民事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1、適用於債權請求權,包括合同,侵權之債,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之債,締約過失之債等
2、不適用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但其受侵害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也受訴訟時效約束
3、國家財產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受到侵害時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4、具有強制性,不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或變更其適用
三、民事訴訟時效的效力體現在哪些方面?
1、權利人不喪失起訴權,(程序勝訴權),權利人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
2、法院在審理中不得主動援用訴訟時效期間經過的理由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3、法院查明訴訟時效確已經過的,應判決(而非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非駁回起訴)
4、雖已超過時效,但當事人自願履行的,權利人仍可以接受。因為實體權利本身並未消滅,當事人履行後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四、提起民事訴訟的條件包括哪些?
1、原告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18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來 源的,視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有資格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屬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應由其法定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訟訴。
2、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訟訴的消費者必須是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
3、有明確的被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規定,消費者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以銷售者或服務者作為被告。如果消費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時,可以將銷售者或生產者任何一方作為被告,法律將對生產者、銷售者起訴的選擇權賦予了消費者,由他們選擇最方便自己進行訴訟、最有履行判決的能力和最容易找到的對象作為被告。
4、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即具體地提出經營者違約、侵權行為的事實和給自己造成的損害,以及經營者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等。
綜上所述,在大部分情況下,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時間是兩年,只有一些特殊的案件,訴訟時效是一年。當事人在知道收到侵害之日起,如果超過二十年還未提出訴訟,則法院不予保護。一些債務糾紛,可能拖的時間比較長,如果當事人想通過訴訟解決,則要儘快的完成訴訟書的草擬,及早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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