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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民事訴訟代理是什麼意思?

一、附帶民事訴訟代理是什麼意思?

附帶民事訴訟代理是什麼意思?

附帶民事訴訟中的代理,是指接受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託,以訴訟代理人的身份進行的活動,是刑事自訴案件中訴訟代理與公訴案件中訴訟代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公訴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自訴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律師在附帶民事訴訟中的代理,實質上是民事訴訟代理。但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不同於純民事訴訟代理人,前者代理可能身兼數職,比如既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又擔任反訴中反訴人的代理人等。

因此,承辦律師必須弄清各種代理的權限,以及各種代理人在訴訟中的地位,避免相互:混淆,代理不清。

二、附帶民事訴訟中律師如何代理

律師在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中,要注意以下問題:

1、代理附帶民事訴訟,應當注意堅持原、被告平等的原則,平等地保護雙方當事人合法的民事權益,而不能因為被告人可能是犯罪分子,就可以不保護他的合法民事權益。

2、擔任附帶民事原告人代理人的律師,要注意追究被告人的刑事和民事兩種責任。

3、擔任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的律師,既要積極保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又要從實際出發,使賠償合情合理。

三、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改進

這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涉及到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主要是四個條文: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檢察機關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第一百條,規定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可以調解或根據物質損失作出判決、裁定;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案件一併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雖然修改的條文不多,但對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改進,體現了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價值所在。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的權限

1、原告方代理人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提起訴訟;

2、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以及鑑定人員、翻譯人員、書記員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的,有權申請他們迴避;對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有權申請複議一次;

3、原告方代理人有權申請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4、要求民事訴訟同刑事案件一併審判,及時處理;

5、參加法庭調查;

6、參加法庭辯論;

7、可以要求人民法院進行調解,也可以自行和解;

8、可以撤訴,也可以提起反訴;

9、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10、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起申訴等。

民事訴訟的代理人具有相應的義務為民事訴訟當事人進行清除闡述訴訟過程以及幫助當事人取得有利的立場,促進案件的進展。同時,對於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也是有一定的權限規定的,其中就有原告方代理人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提起訴訟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