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上訴需要開庭麼
一、管轄權異議上訴需要開庭麼
絕大多數的管轄權異議上訴案件是不會開庭審理的,都是由上級法院直接書面審理,作出裁定。只有極少數特別複雜、爭議較大的案件,才可能開庭審理。因為管轄權異議案件屬於程序問題,二審審理期限只有30天。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可以在答辯狀期間向受理法院提出異議,受理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如果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的,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上訴。只有等法院就管轄權異議所作的裁定生效後,才能由有管轄權的法院來負責審理,確定開庭時間並通知雙方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關於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後的舉證期限問題。當事人在一審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駁回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後。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並沒有書面通知,原定開庭時間重新確定。
二、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條件
1、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案件當事人。在審判實踐中,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的當事人通常是被告。對於第三人能否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應當區別而論。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宜作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他主動參加其他人已經開始的訴訟,應視為承認和接受了受訴法院的管轄,不發生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問題;如果是受訴法院依職權通知他參加訴訟,則他有權選擇是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還是以原告身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始終輔助一方當事人,並以一方當事人的主張為轉移,因而無權對受訴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
2、當事人只能對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既可以對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也可以對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在二審程序中,當事人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3、當事人只能向受訴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由受訴法院對管轄權問題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
4、必須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即在當事人收到應訴通知書後15日內提出。逾期提出的,受訴法院不予審查。
法院在審理民事訴訟案件要對該案件具有管轄權,我國民事訴訟法對管轄權異議的規定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可以不服原法院的管轄而提出異議。通常在二審期間原則上不能提出管轄權異議,但如果因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而提出異議,則屬例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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