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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敗訴後按期開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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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敗訴後按期開庭嗎

由於律師業務量的增加,律師在處理各種案件時可能會分身乏術,提出管轄權異議不僅可以換取大良的應訴時間,還可以拖垮原告的耐心,為案件作準備。那麼如果管轄權異議敗訴後按期開庭嗎?下面讓本站小編帶大家瞭解一下吧。

一、敗訴的定義

敗訴是民事糾紛經裁判者審理並作出判斷的一種狀態。在這裏,一個必要的條件就是敗訴是由第三方裁判者作出的一種判斷,凡是未經第三人裁判,而只是由當事人自主解決的民事糾紛不存在敗訴的情形。就判斷的具體表現形式而言,在民事訴訟中有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在民商事仲裁中有仲裁裁決書,在特定的行政裁決中有行政裁決書。

敗訴是針對民事糾紛中的當事人而言的,只有具有當事人的地位的主體才能談得上他是勝訴了還是敗訴了。具體而言,所針對的當事人包括訴訟中的原告、被告或者申請人、被申請人,以及仲裁裁決和行政裁決中的申請人、被申請人。

敗訴是在相對意義上而言的,即糾紛處理結果相對於民事糾紛當事人的請求來説是勝訴了還是敗訴了,是一部分敗訴了還是全部敗訴了。這裏還應提及的是,相對意義可以分三種情況加以理解:糾紛處理結果與民事糾紛當事人各自所請求的實體權益的比較、糾紛處理結果與各自實際上應該得到保護的民事權益的比較和糾紛處理結果在民事糾紛相對雙方之間的比較(即原告勝訴了,實際上就是被告敗訴了,而原告敗訴了也就是被告勝訴了)。

二、敗訴的強制執行

敗訴的裁判如有需要履行的內容,則該部分內容是可以被強制執行的。對於在那些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調解協議、和解協議或者運用其它糾紛解決方式所得出的結果中不存有實質意義上的敗訴,因為不具有執行力的結果在現實中不一定都能夠得到履行,必要時還得依賴於有強制執行力的解紛手段。當然對於申請執行中的敗訴更是直接體現了裁判應當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效力。

就敗訴所處的期間而言,敗訴不僅存在於確定權利義務關係期間,即通常所説的審理期間,而且還可能出現在生效裁判作出後的申請執行期間,這是因為在申請強制執行期間,申請執行人的請求不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樣也是一種敗訴。

三、管轄權異議敗訴後按期開庭嗎

如前所述,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駁回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後,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重新指定不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既然舉證期限需要重新指定,開庭時間當然需要重新指定,除非重新指定的舉證期限仍然早於原定的開庭時間屆滿。

以上就是關於管轄權異議敗訴後按期開庭嗎這個問題的回答了,一般在管轄權異議敗訴後,二十天左右,二審法院會將案件已送到一審法院,一審法院會在7天內送到法官手上,法官會在一個月內安排開庭,並在審期內下判決。如果您有案件敗訴,可以諮詢本站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