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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上訴需要新立案件嗎?

一、管轄案件審理流程

管轄權異議上訴需要新立案件嗎?

由於法律對於管轄異議案件的規定較為原則化,不同法院之間在具體程序操作方面也不完全一致。總體來看,審理程序較為繁雜,涉及到的流程節點很多。下面對該院轄區管轄案件一、二審程序列圖説明。

1、一審案件流程。對於一審案件,當事人提出異議申請後,承辦人及時向被申請人送達異議申請書,並確定1-2周的答辯期,由被申請人在答辯期內提供證據。然後承辦人在閲卷的基礎上審查雙方證據,組織當事人談話,聽取雙方意見,然後經過合議庭評議,最後作出裁定。如認為案件確係事實清楚,管轄權明確,則直接作出一審裁定。

2、二審案件流程。對於管轄權異議上訴案件,案件立案後,由內勤分給各承辦人,承辦人收到案件後,先進行閲卷,提出初步意見,然後合議庭合議,如合議庭認為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承辦人可以直接出具書面裁定;如果合議庭認為案件事實不清,或者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有誤或者適用法律不當,或者上訴人提出新的證據,則由案件承辦人組織當事人談話,聽取各方當事人的陳述;如果承辦人經過談話和合議,認為需要撤銷一審裁定的,則向庭長彙報,然後出具書面法律文書。

二、管轄權異議上訴不需要新立案件

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

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級別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一審案件審理方面的分工。受訴法院審查後認為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訴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反映並就此提出異議的,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上級法院應當通知受訴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對受訴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程序違法為由撤銷受訴法院的判決,並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而不需要再重新立案。

上述內容就是對於“管轄權異議上訴需要新立案件嗎”這個問題的答案,可以看出,管轄權異議的審理程序較為複雜,需要經過繁瑣的步驟才能撤銷判決,而一旦撤銷後,案件可直接送往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而不需要新立案件。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南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