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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受理費應交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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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受理費應交給誰

民事訴訟中,提出管轄權異議是被告方的合法權利,一個案子在何地審理,不僅關乎參加訴訟的訴訟成本,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着案件的審理結果。作為當事人,都希望將案件放到自己熟悉的法院,這樣更安心,更便利,那管轄權異議受理費應交給誰呢,下面本站小編帶着大家學習一下。

一、管轄權異議受理費應交給誰

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不能成立被裁定駁回的,應當交納50元至100元。對於該費用的表述,因為沒有統一的規範,不同的法官常常會使用不同的名稱,如有的表述為管轄權異議不能成立費,有的表述為管轄權異議費,有的表述為案件受理費。《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該規定將管轄權異議不能成立交納的費用歸為案件受理費類別,仍屬案件受理費的一種。但為了與一般的案件受理費區別,建議統一將名稱定為“管轄權異議案件受理費”。

二、關於管轄權異議案件受理費列於何處。

對於管轄權異議案件受理費在何處列明,不同的法官也有不同的做法。有的法官在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書中即列明,有的法官則在最終的裁判文書中與案件受理費及其他的訴訟費用羅列在一起。因為當事人可以在收到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書後十日內提出上訴,該裁定書並不是立即生效的,存在被撤銷的可能,如果被二審法院撤銷,則管轄權異議成立,當事人並不需要交納該費用。故不宜在駁回異議的裁定書中即列明該項費用。在最高人民法院編選組編著的《最新法院民事訴訟文書樣式》中對於駁回管轄權異議適用的民事裁定書樣式也未列明該費用。可在案件管轄權最終確定後,比照案件費理、鑑定費、公告費等其他訴訟費用,在最終的裁判文書中一併羅列,也讓當事人對於案件的各項訴訟費用一目瞭然。

進過上面的分析,大家對於管轄權異議受理費應交給誰這一問題有了初步的認識。作為影響案件的關鍵環節,管轄問題大家一定要格外重視,如果認為有必要提出管轄異議,首先要和主辦法官進行溝通,其次把握好法定的申請時限。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黑龍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