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誰來審理和判決的
一、管轄權異議誰來審理和判決的
辦案的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民訴法》第127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
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級別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一審案件審理方面的分工。受訴法院審查後認為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訴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反映並就此提出異議的,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上級法院應當通知受訴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對受訴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程序違法為由撤銷受訴法院的判決,並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對於管轄權異議案件,應當改變現在當事人隨意提出方式,而應當由人民法院進行形式審查,即對於管轄規則相對簡單、只需進行形式審查即可判斷異議理由是否成立,以及明顯缺乏證據支持的申請可以直接不予受理;而對於那些具有一定的理由或者證據支持,或者是需要通過實體審查確定管轄的,則予以立案受理,編立單獨的管轄權異議案號,並將案件移交進行實體處理的同一審判組織,按照法定的審查程序來進行審查處理。由於一些案件的管轄權要以案件的實體法律關係而定,因此認為,管轄權的一審處理還是以進行實體處理的同一審判組織為宜。
對管轄有異議的當事人應該在案件的舉證或者審理期間提出。可以通過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提出,還應該説明提出原因的具體原因和事由。如無法審理時,應該由上級的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判決案件的管轄權益,由管轄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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