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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資額和出資時間有什麼規定

公司出資額和出資時間有什麼規定

公司出資額和出資時間有什麼規定

根據新《公司法》,出資金額可以由股東(發起人)自行決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規定其認繳的註冊資本是否分期出資、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公司註冊資本從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後,股東的出資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約定,原則上不作限制。

根據《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和出資期限的規定,股東在確定公司註冊本數額時應考慮如下三種情況:

(1)如果公司登記的註冊資本額較小,股東就需要提高首次出資比例,以滿足3萬元首次出資限限額的要求;

(2)如果公司登記的註冊資本額較大,股東首次出資的比例就可以僅為20%(20%達3萬元即可),其餘部分在以後的兩年內繳足;

(3)如果公司登記的註冊資本僅為3萬元,股東就只能一次出資,而不能分期出資。

註冊資本的數額過小,雖然公司成立容易,但公司開展業務的能力、融資的能力就要受到限制;而註冊資本的數額過大不僅對股東出資的壓力大,而且在公司成立之初容易導致公司資金因過剩而閒置,浪費資源。

在策劃公司註冊資本數額和出資期限時,一定要根據公司業務計劃編制現金流量表,估測好公司業務的規模和資金需求的數量和時間,從而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策劃好公司註冊資本的總額、首次出資比例和出資期限。

公司註冊資本構成公司在成立之初自有財產的總額,是公司開展經營活動和逐步求得發展壯大的物質基礎。關於註冊資本的幾種出資方式的問題,《公司法》將股東出資劃分為貨幣類和非貨幣類兩種,在非貨幣財產中包括實物資產、土地使用權等類型,但同時也明確規定了出資方式不能是勞務、信用、商譽等,還有已經成為擔保物的其他財物,都不能估價作為股東出資。

總的來説,股東如何出資、出資時間由公司自行決定,是不受《公司法》的約束。公司成立之初,股東出資不限於現金,股東可以以實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的形式購買股份。這些持股方式是法律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