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寄給誰?
一、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寄給誰?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提交寄送訴狀副本的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管轄權異議,是當事人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當事人正確行使該項權利,有利於幫助人民法院正確確定對案件的管轄權。
二、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寫作的注意要點
1、掌握行政上訴狀的六大部分
(一)標題:寫明“行政上訴狀”。
(二)首部:必須分別寫明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相關情況。是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等;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全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及職務等。
(三)上訴緣由: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2006)×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裁定),現依法提出上訴。
(四)上訴請求:一般是要求“撤銷”原判決(裁定),進而要求“駁回訴訟請求”或“駁回起訴”;或要求“發回重審”;或要求“部分”或“全部”改判;要求改判的應當具體説明改判的請求。因行政訴訟的被告是行政機關,所以請求“駁回訴訟請求”或“駁回起訴”只能由行政機關上訴時提出。
(五)事實與理由:該部分是上訴狀的重點。圍繞上訴請求,説明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或適用法律錯誤,或原審定性錯誤,或程序違法等。通過事實和證據説明原審錯誤所在,闡-明自己的觀點,以實現上訴的目的。
(六)尾部:依次寫明上訴人民法院的全稱、上訴人名稱、上訴日期等,並在附項中列清上訴狀副本和有關證據材料的份數。
2、不要過了上訴期限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85條規定:對第一審判決不服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起上訴;對第一審裁定不服的,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內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3、瞭解行政訴訟的書面審理
《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所以當事人上訴狀應當儘量充實、完整一些,不要保留一部分等待開庭再陳述,防止“書面審理”不開庭。
4、知道上訴狀該交到哪個法院
上訴狀一般應當向原審人民法院遞交。雖然可向二審法院遞交,但二審法院在接到上訴狀後,還要移交原審人民法院,以便原審人民法院能夠及時送達上訴狀副本。
5、如何確定上訴理由
一審原告上訴時,如果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可要求依法改判,但具體要求“撤銷”還是“變更”具體行政行為,視案件情況而定。如果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可要求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要求查清事實後改判。
當事人對發回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仍然可以上訴。原告起訴被一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後“駁回起訴”的,原告上訴可要求二審法院撤銷原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受理或審理。
上訴狀的書寫需要有一定的法律基本功和較好的文案能力。在書寫的時候,不建議寫的很長,把自己想要表達的內容表達清晰即可,言簡意賅。故此對於沒有一定的法律功底的人,若是涉嫌民事糾紛,且對管轄權有異議,建議還是找律師來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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