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移送管轄後算結案嗎?
一、裁定移送管轄後算結案嗎?
不算;移送管轄裁定,不能上訴,因為移送管轄屬於法院之間的問題,與當事人無關。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裁定與判決的明顯區別有:
第一,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係。
第二,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但是判決根據的法律是實體法,例如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
第三,裁定可以採用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但是判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裁定中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上訴;其他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但是判決全部都可以上訴。
第四,行政訴訟中,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日,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日;刑事訴訟中,裁定的上訴期限為5日,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0日。
三、決定跟判決不同:
第一,決定用於某些特定事項;而判決用於處理案件的實體問題。
第二,判決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而決定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的任何階段都可以作出。
第三,判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但是決定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
四、決定和裁定不同:
第一,決定用於處理某些特定事項;裁定用於處理程序性的問題。
第二,決定的主要作用在於排除訴訟中的障礙;裁定的主要作用在於指揮訴訟活動,推進訴訟的進程。
五、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綜合上面所説的,不歸自己法院管轄的案件是可以進行移送的,但移送管轄就不代表着案件已經結了,在移送管轄的時候就要把所有的案件材料一起移送到該管轄的法院,這樣就會以該管轄的法院對案件進行處理,從而對案件作出一個公平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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