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轄是採用裁定嗎?
一、移送管轄是採用裁定嗎?
是需要上級司法機關進行裁定的,移送管轄是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後,發現對該案無管轄權,為保證該案件的審理,依照法律相關規定,將該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轄的實質是對案件進行移送,而不是對案件管轄權進行移送。它是對管轄發生錯誤所採用的一種糾正措施。移送管轄通常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移送。
二、移送管轄的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該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據此規定,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同時,還必須正確理解本條所規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義,才能正確認識和適用移送管轄。所謂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對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約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須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認為該院依法確無管轄權時,應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這樣規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間相互推諉或者爭奪管轄權,又可以防止拖延訴訟,及時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意見》的規定,案件受理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不得以行政區域變更為由,將案件移送給變更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判決後的上訴案件和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再審。實踐中,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對案件進行了實體審理,而當事人又未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可視為當事人放棄了異議權,也可不必移送管轄,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繼續審理
在司法實踐中,移送管轄是比較常見的,其目的在於通過利用移送管轄的方式和方法對相關訴訟案件的管轄情況進行認定,但移送管轄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的,所以必須在進行認定的審查後執行,但如果作出移送管轄後,是不可以上訴來進行更改的。
-
訴訟時效期間中止的情形有幾種
一、訴訟時效期間中止的情形有幾種《民訴法》第一百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
-
民事訴訟法院管轄範圍應該怎麼確定
民事訴訟法院管轄範圍應該怎麼確定(1)按照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根據案件標的額、影響、複雜程度來確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受案範圍。一般而言,由於我國基層法院設在縣一級行政區,因此,...
-
民事訴訟調解程序律師的作用
一、律師在訴訟調解中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1、獨立於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和律師處於不同的法律地位。法官作為裁判者,要準確把握訴訟的爭議焦點、準確把握當事人雙方的心裏癥結,找到解決問題的切入點,以公平正義為前提,合理促成當事人之間的和解。而律師作為談...
-
在實習期內,法院允許民事訴訟律師出庭嗎
一、在實習期內,法院允許民事訴訟律師出庭嗎2013年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實施後,北京、上海、廣州和深圳等地法院都出現拒絕實習律師立案、簽收相關法律文件和出庭等現象,新民訴58條規定在禁止一般的公民代理之時亦將大量的實習律師排除在外,即實習律師將不能以訴...